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2026年(令和8年)7月28日公布了“关于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体制要求修订(令和9年4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的四大支柱是:支援负责人・支援担当者的常勤化、按事务所选任、支援担当者人数标准以及对支援负责人的培训讲座。
此次修订不仅限于登録支援机构,也适用于自行提供支援的接收机构。本文将深入探讨作为依据的省令条文,从企业人事负责人和外国人本人双方的视角进行梳理。
关于政策的整体框架,请参阅“第二次出入境居留管理基本计划|时隔7年修订的要点”。对于该计划中仅预告“自2027年4月起,将严格化登録支援机构的注册要求”的项目,本文将作为具体论述进行探讨。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对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支援”,修订内容涉及以下两项省令:
修订的实质是,法务省令第45号(令和7年9月30日)“伴随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及外国人技能实习正当实施及技能实习生保护法部分修订法律施行而进行的法务省令完善及过渡措施相关省令”。该省令附则第1条规定,施行日期为修订法施行的日期,即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
| 阶段 | 内容 |
|---|---|
| 法律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及外国人技能实习正当实施及技能实习生保护法部分修订法律(令和6年法律第60号) |
| 省令 | 法务省令第45号(令和7年9月30日) |
| 公布 | 2026年7月28日“关于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体制要求修订” |
| 施行 | 2027年(令和9年)4月1日 |
2027年4月1日也是育成就劳制度的启动日期。虽然这一日期常被提及为新制度的开始,但同一天,接收方的支援体制标准也将提高。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将支援所需体制的主要修订点整理为以下四项:
在这四点中,①②规定了“由谁来提供支援”,③规定了“如何保障其能力”,④规定了“一人最多可负责多少人”。此次修订可解读为从人数和资格两方面具体化了支援体制。
阅读省令的新旧对照条文,可以发现变化相当明确。修订前,支援负责人只需从“董事或职员中”选任即可,没有按事务所或常勤的限制。修订后,要求从常勤的董事或职员中,按事务所(营业场所)选任1名以上的支援负责人。
| 项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2027年4月1日起) |
|---|---|---|
| 支援负责人的雇佣形式 | 董事或职员 | 常勤的董事或职员 |
| 支援负责人的选任单位 | 法人・机构单位即可 | 按事务所(营业场所)选任1名以上 |
| 支援担当者的雇佣形式 | 董事或职员 | 常勤的董事或职员 |
| 支援担当者的选任单位 | 按事务所(营业场所)选任1名以上 | 按事务所(营业场所)选任1名以上(新增人数标准) |
| 支援担当者的人数标准 | 无规定 | 超过50人・10机构的标准 |
| 对支援负责人的讲座 | 无规定 | 完成过去3年内的讲座(暂时予以宽限) |
| 可从事支援业务的人员 | — | 限定为支援负责人等 |

对于在多个地点接收外国人的企业,或者在多个事务所开展支援业务的登録支援机构而言,“按事务所”进行变更是在实务上最重要的部分。如果仅在总公司设置1名人员的体制,则在2027年4月以后可能无法满足标准。
根据修订后的条款,支援负责人被定义为负责统筹管理以下事项的人员。对于自行提供支援的接收机构,有6个项目;对于登録支援机构,有5个项目,区别在于是否包含支援计划的制定(因为制定是接收机构的职责)。
📋 自行提供支援的接收机构的支援负责人统筹管理的事项(6项)
登録支援机构的支援负责人,其统筹管理事项为上述各项中除第1项(支援计划的制定)以外的5项。
修订后的出入国管理法施行细则将支援负责人定义为“在过去3年内,修毕了法务大臣通过公告规定的关于支援计划实施负责人的讲习”的人员。支援省令也引用了相同的讲习。
此处重要的是过渡措施。法务省令第45号附则第3条规定,关于此讲习的部分,暂时不予适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也明确指出:“即使在2027年4月1日以后,暂时未修毕讲习也无妨。”
⚠️“暂时”是宽限而非免除。既然是附则的暂时不适用,一旦公告规定了讲习,并且宽限期结束,它就会作为一项要求生效。此外,由于附有“过去3年内”的期限,因此它也不是一次性参加即可的性质。
这一点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资料中也有两种表述方式,初次阅读时可能会感到困惑。
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内容是一致的。省令的条款(出入国管理法施行细则)更为准确,要求登録支援机构在每个开展支援业务的事务所选任“1名以上,且超过以下伊或罗所列数字中较大者的支援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所需人数将由两个标准中更严格的一个决定。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PDF资料举例说明:“如果接受25个机构的委托,则需要3名支援工作人员”;“如果支援120名特定技能1号外国人,则需要3名支援工作人员”。应用这种思路,结果如下:
| 委托方的特定技能所属机构数量 | 正在支援的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数量 | 所需支援负责人数量(每个事务所) |
|---|---|---|
| 5机构 | 30人 | 1人 |
| 9机构 | 49人 | 1人 |
| 10机构 | 50人 | 2人 |
| 15机构 | 40人 | 2人 |
| 25机构 | 100人 | 3人 |
| 20机构 | 120人 | 3人 |
| 40机构 | 250人 | 6人 |
条文表述为“超过”,而PDF资料表述为“未满”。因此,当正好是10个机构或正好是50人时,1名支援负责人无法满足标准。这意味着即使正好是10个机构也需要2人,即使正好是50人也需要2人。上表中10个机构和50人那一行数字跳跃的原因就在于此。
在制定事业计划时,如果考虑到“1人最多负责49人”,而不是“1人最多负责50人”,就可以避免意料之外的额外招聘。
听到“支援体制要求”时,似乎是关于登録支援机构的话题,但也适用于自行提供支援的特定技能所属机构。不过,适用的标准范围有所不同。
🏢 登録支援机构的情况
🏭 自行提供支援的接收机构的情况
修订后的支援省令中,新增了“为让外国人从事基于特定技能雇佣合同的活动,每个事业所选任的支援负责人数量,应超过负责支援的外国人数量除以50所得的数值”的规定。计划继续自行提供支援的企业,需要逐个据点确认此计算是否成立。
此外,将全部支援计划委托给登録支援机构时,接收机构的支援体制被视为符合标准的机制,与以往相同。有关制度的整体概况,请参阅“特定技能1号和2号的区别”。

法务省令第45号附则第4条规定了两阶段的过渡措施。这对于登録支援机构来说是最重要的部分。
| 立场 | 处理方式 |
|---|---|
| 在施行日前未获得注册(即将成为登録支援机构者) | 若在施行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将根据施行前的要求判断是否可注册 |
| 在施行日前已获得注册的登録支援机构 | 若注册期在令和9年7月31日前届满,则仅限在施行日前提交更新申请时,可根据施行前的要求获得更新 |
| 根据上述规定按原有惯例处理的注册 | 在该注册期满之日前,仍按原有惯例处理 |
第三行是关键。附则第4条第2款将可按原有惯例处理的期间限定为“在该注册期满之日前”。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也解释称:“此后提交注册更新申请时,若不满足施行后的要求,将无法获得注册更新。”
登録支援机构的注册有效期为5年,需要提交更新申请。因此,即使在施行日前完成了注册或更新,在下次更新时仍将根据新要求进行判断。过渡措施是为了争取时间,而非为了规避。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视的前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안내称,如果希望更新,请在“注册有效期届满日前6个月的月初至4个月的月末之间提交更新申请”。
也就是说,能否使用过渡措施,并非可以自由选择何时申请。而是要看在从有效期届满日自动确定的受理期间内,能否在施行日前提交申请。
| 注册有效期届满日 | 更新申请受理期间 | 能否在施行日(2027年4月1日)前提交申请 |
|---|---|---|
| 2027年4月30日 | 2026年10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可以 |
| 2027年5月31日 | 2026年11月1日~2027年1月31日 | 可以 |
| 2027年6月30日 | 2026年12月1日~2027年2月28日 | 可以 |
| 2027年7月31日 | 2027年1月1日~2027年3月31日 | 可以(受理截止日为施行日前一天) |
| 2027年8月31日 | 2027年2月1日~2027年4月30日 | 不属于过渡措施对象 |
过渡措施的截止日期被定为“注册有效期在2027年7月31日之前届满的情况”,这与上述受理期间的规定相符。如果有效期届满日为2027年7月31日,则受理期间的截止日为2027年3月31日,即施行日前一天。
⚠️ 此外,该厅表示,如果申请时间超过注册有效期届满日前3个月的月末,将无法在有效期内获得更新许可,且申请手续费不予退还,因此强烈建议进行新的注册申请。请注意,错过受理期间后很难挽回。
过渡措施不过是“本次仍可按旧标准通过”的宽限期。从注册有效期届满日倒推,确定何时完成常勤人员和各据点体制的准备,是实际操作中的应对之策。
这并非要求外国人本人直接办理任何手续的修订。但作为接受支援的一方,了解以下几点会有所帮助。
正在考虑跳槽或更换工作单位的人员,也可以将新工作单位是否具备支援体制作为判断依据。关于在留期间的管理,请参阅“何时申请在留期间更新”。
企业方面的论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如果在多个事业所接收特定技能1号外国人,每个事业所能否配备常勤的支援负责人和支援担当者是首要确认事项。虽然允许兼任(支援负责人兼任支援担当者),但将支援业务委托给非全职员工的体制需要重新审视。
每位支援担当者负责50人的标准,将成为增员计划的制约。如果计划增加据点的接收人数,则需要一并考虑增加支援担当者。
随着要求的具体化,比较“继续自行支援的成本”和“委托给登録支援机构的成本”变得更容易。如果选择委托,为了安全起见,最好在续签合同前确认受托的登録支援机构能否满足2027年4月以后的要求(特别是各事务所的体制和支援担当者人数)。
此外,还提出了从2027年4月起将支援委托对象限定为登録支援机构的方向。由于这与育成就业制度的准备时期重叠,建议将“育成就业计划的施行日前申请”一并纳入日程安排。
📅 2026年内应完成的事项
📅 2027年3月底前应完成的事项
A.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明确指出“支援负责人可以兼任支援担当者”。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要求必须是常勤,并且是每个事业所(事务所)选任的。
A. 施行日期是2027年4月1日。但是,对于登録支援机构有过渡措施,在注册期满日之前,可能可以沿用旧例。对于自行提供支援的接收机构,不适用此注册相关的过渡措施。具体判断请咨询专家。
A. 培训课程被规定为“由法务大臣通过公告确定的内容”,内容的公布是前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表示,即使在2027年4月1日之后,在一段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也无妨。一旦公布,最好有计划地参加培训。
A. 条文要求“每个事业所”、“每个事务所”选任。而不是公司总人数,需要以据点单位确认是否符合标准。
A. 条文规定“超过50除以所得的数”,资料表述为“每人少于50人”。根据这种解读,恰好50人的情况下,1人将不足。请考虑建立一个有余量的体制。
A. 对于在施行日期前已注册的登録支援机构,如果注册期在2027年7月31日前到期,仅限于在施行日期前提交更新申请的情况,可以按照旧要求获得更新。但是,其效力仅持续到注册期满日。下次更新将按照新要求进行判断。
A. 如果据点只有1个,支援对象只有几名,这种规模很难会触及人数标准(50人・10机构)。另一方面,常勤要求和支援业务承担者的限定不分规模都会适用。对于由总务担当者兼任支援业务的企业,越有确认的价值。
本次修订将此前相对抽象的“支援体制”替换为常勤、据点单位、人数、培训这四个具体的衡量标准。制度的宗旨在于确保支援质量,对于一直以来妥善提供支援的机构而言,这也是一个将体制明确化并完善的机会。
对于企业和登録支援机构而言,实际操作的结论很简单。在2027年4月1日之前,以据点单位检查两点:①能否在每个事业所配备常勤的支援负责人・支援担当者,②每名支援担当者负责的人数是否符合标准。而登録支援机构,应从注册期满日倒推,推进准备工作。
对于外国人本人而言,支援承担者明确,并且对每名担当者负责的人数也有了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项使支援更容易获得的修订。
本事务所根据最新制度动向,接受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双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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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撰写于2026年9月,基于当时的公开信息。制度详情和实施时间今后可能会有所变更。在实际申请时,请务必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宫崎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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