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追记 2026年10月20日】本文解说的是自2026年8月20日起的处理方式。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已于2026年10月19日修订了运用要领和誓约书样式(参考样式第1-32号),原先将指导对象限定为“到同一事业所上班”且“全职从事业务者”等的记载已被修改(原则上仍为同一事业所,存在合理情况时可灵活处理)。修订后还说明了指导对象暂时不足时的填写方法,以及在8月20日至10月19日期间提出申请者的处理方式。最新的处理方式请参阅特定技能2号誓约书|10月19日修订后的变化。
特定技能2号的在留诸申请中,新增了一份文件。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2026年8月5日公布了“关于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业务内容”,并要求自2026年8月20日之后的在留诸申请起,必须提交“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业务内容相关誓约书”(参考样式第1-32号)。
这并非仅仅是新增一个样式。这份誓约书要求以姓名级别填写“该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正在指导谁进行何种业务”。根据不同领域,被指导对象可能需要2名以上,如果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导致在留资格被取消。我们将为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的人事担当者双方进行整理说明。
首先总结要点。
💡 要点:在实务中,更准确的理解是“需要将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配置和指导体系以书面形式准备好,以便进行说明”,而非仅仅是“新增了一个样式”。
其背景是特定技能2号所要求的技能水平的理念。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对于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基本方针要求其具备通过长年实践经验等掌握的熟练技能,其专业性・技能水平应与现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在留资格外国人同等或更高,例如能够根据自身判断执行高度专业・技术性业务,或能够作为监督者统筹业务,同时以熟练技能执行业务。
基于这一标准,各特定产业领域的分领域运用方针规定,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所从事的业务包括“指导多名作业员”和“管理工序的业务”等。也就是说,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与技能实习生和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所从事的业务本身是不同的。
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并非“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上位替代”。从制度上讲,其职责包括指导和管理。
因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决定在在留诸申请阶段,要求提交誓约书,以确认“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所从事的业务内容与技能实习生・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所从事的业务内容之间的区别”以及“接受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指导的对象等”。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还公开了“特定技能2号各领域工作内容(Job Description)”页面。其中部分描述如下:
| 领域・类别 | 领域、类别概要(摘录) |
|---|---|
| 建筑物清洁 | 在建筑物内部清洁工作中,指导多名作业员进行作业,并负责现场管理以及该业务的计划制定、进度管理及其他管理业务 |
| 工业产品制造业(机械金属加工类别) | 指导多名技能人员,从事素形材产品和工业机械等制造工序的作业,并管理工序 |
| 建设(土木类别) | 指导多名建设技能人员,从事土木设施的新建、改建、维护、修缮等作业,并管理工序 |
上述各项概要均非仅指“能够作业”,而是指“在指导的同时进行作业并管理”。将誓约书理解为确认该概要与实际配置是否一致的文件,会更容易理解。
该格式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 栏目 | 填写内容 |
|---|---|
| ① | 所属部门名称 |
| ② | 职务或职位 |
| ③ | 该外国人从事的具体职务内容(如制成品、农作物、作业流程等) |
| ④ | 如果技能实习生或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从事相关工作,则需说明这些外国人与该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之间的职务内容差异 |
④是实际操作中最难填写的一栏。如果同一现场有技能实习生或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则必须说明“2号有何不同”,并且要与各领域运营方针规定的2号业务内容保持一致。
这是本次的实质性核心。关于接受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指导的人员,需填写以下内容:
格式中设有5个名额的空白栏,并规定如果不够,可酌情添加。
作为注意事项,提出了以下条件:
⚠️ 容易忽视的条件:如果已有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在职的事务所申请第二名、第三名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则不能重复计算同一名下属。根据事务所的人员构成,此处可能会出现人数不足的情况。
此外,如果事务所、业务内容、所属部门、职务、职务内容等多项符合条件的情况,则应全部填写。
参考格式中,附有各特定产业领域所需对象人数的参考标准。
| 特定技能2号对象特定产业领域 | 所需对象人数 |
|---|---|
| 建筑物清洁领域 | 2名以上 |
| 工业产品制造业领域 | 2名以上 |
| 建筑领域 | 2名以上 |
| 造船・船用工业领域 | 2名以上 |
| 汽车维修领域 | 1名以上 |
| 航空领域 | 机场地勤服务类别为1名以上 |
| 住宿领域 | 2名以上 |
| 农业领域 | 2名以上 |
| 渔业领域 | (未记载) |
| 食品饮料制造业领域 | 2名以上 |
| 餐饮业领域 | (未记载) |
格式的注释中指出,对于未记载所需对象人数的特定产业领域或业务类别,即使没有接受指导的对象也无妨。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对象,也必须填写。其宗旨并非“可以不写”,而是“如果没有则可以留空”。
表格标题为“特定技能2号对象特定产业领域”,列出了11个领域。如果贵公司所属领域未在表格中列出,请通过各领域运营方针和要领别册确认是否属于特定技能2号的对象范围。

誓约书是在办理在留相关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在从1号变更为2号的在留资格变更、2号的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等作为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申请的场合中,都需要用到。
准备顺序上,按以下步骤进行更为实际:
第4点是关键。誓约书是“如实记录实际情况的书面文件”,而非“为了通过而编写的文件”。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明确指出了以下两点注意事项:
此外,还规定“由于将对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签发或各项在留申请的批准与否产生重大影响,所有内容都必须具体记载”。
📌 如果符合取消资格事由,其影响将不仅限于该个人的申请,还会波及该企业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本身。为了获得暂时的许可而记载与实际不符的内容,对企业和本人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

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不同。
此外,2026年8月20日还进行了“特定技能”相关提交文件清单的修订、申请・申报样式清单的更新以及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相关运用要领的更新。建议不仅是誓约书,所有提交文件清单都应重新获取最新版本。
对于已完善公司内部接收手册和申请核对清单的企业,请注意仅添加这一份文件是不够的。实际上,这项变更更像是将顺序改为“在配置2号之前,先设计指导体制”。
按优先顺序整理如下。
Q1. 誓约书是由公司提交,还是由本人提交?
A. 该表格由特定技能所属机构(接收企业)编制・申报,但设有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本人的签名栏,以及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的姓名或名称・编制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的填写栏。其结构是公司和本人双方确认内容。
Q2. 指导对象可以是日本人吗?
A. 样式在对象姓名栏中附注说明“外国人需填写在留卡号码”,没有限定为外国人。所示条件是:在同一事务所上班,原则上属于同一所属部门,全职从事工作的人员,以及在申请时未接受其他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指导。
Q3. 可以将兼职或临时工作为对象填写吗?
A. 注意事项中规定仅限于全职从事工作的人员。未设想将短时工作者作为对象填写。
Q4. 如果对象人数超过5名怎么办?
A. 样式中附注说明“如果填写框不足,可酌情添加”。如果有多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求全部填写。
Q5. 渔业领域和餐饮业领域可以没有下属吗?
A. 对于未注明所需对象人数的领域・业务类别,规定指导对象不在场也无妨。但是,如果对象人员在职,则必须填写,因此不能“假装不存在”。
Q6. 8月19日之前申请的也需要吗?
A.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通知是“8月20日(周四)之后,办理各项在留申请时需提交”。如果您对具体处理方式有疑问,请咨询申请地的地区出入国在留管理机构。
Q7. 如果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怎么办?
A. 如果存在不符,在留资格有被取消的可能性。如果因人事调动等原因导致指导体制发生变化,请不要置之不理,在下次办理各项在留申请之前整理实际情况,并根据需要咨询专业人士。
自2026年8月20日起,特定技能2号的各项在留申请需要提交“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业务内容誓约书”(参考样式第1-32号)。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所属部门・职务・具体职务内容、与技能实习生或1号的职务差异,以及接受指导的对象的姓名和指导内容。大多数领域要求2名以上的对象,条件是同一事务所、原则上同一部门、全职、未成为其他2号的指导对象。
制度传递的信息很明确:特定技能2号既是熟练作业者,同时也是指导和管理现场的职位。在准备书面材料之前,请确认人员配置和职务是否与制度设想一致。如果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导致在留资格的取消或作为接收企业的失格事由等严重的后果。
相关文章:特定技能1号和2号的区别/特定技能2号增加“5年”在留期间的修订案/关于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体制要求的修订
本事务所根据最新的制度动向,接受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双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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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之前,请先让我们看一下。
致自行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的各位。在提交之前,我们为您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告知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通过在线方式(Google Meet・约20分钟),也可通过LINE受理。
・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请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复印件。在留卡只需发送正面,请勿发送有个人编号(My Number)的一面。
・我们告知的内容是本事务所的意见,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果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判断为准。
・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撰写于2026年9月的公开信息。制度详情和实施时间今后可能会有所变更。在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向本事务所确认。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宫崎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