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2026年(令和8年)8月31日发布了《非法滞留者清零计划~强力推进方案~》的解读资料。该方案本体已于2026年5月22日公布,此次解读使得各项措施的依据数据和具体内容得以明确。
本文将从第一手资料出发,整理对外国人本人和企业人事负责人双方而言,哪些内容在实务中将产生影响。对于合法在留者和规范雇佣外国人的企业而言,这并非无关紧要。特别是对于企业方,自2027年4月1日起协助非法就业罪的严惩化将成为最重要的关注点。
关于政策的整体框架,请参阅“第二次出入境居留管理基本计划|时隔7年修订的要点”。本文将聚焦于其中的非法滞留者对策进行具体论述。
首先,我们来整理本次公布文件的定位。由于名称相似容易混淆,请按时间顺序了解。
| 时期 | 公布・决定的内容 |
|---|---|
| 2025年5月23日 | 公布《为国民安全・安心的非法滞留者清零计划》 |
| 2025年11月 | 内阁总理大臣指示法务大臣“强力推进清零计划” |
| 2026年1月23日 | 决定《为接收外国人・有序共生的综合应对措施》 |
| 2026年5月22日 | 公布《非法滞留者清零计划~强力推进方案~》 |
| 2026年8月31日 | 发布上述方案的“解读”(本文主题) |
解读资料由法务省整理,记录了方案制定前的经过,并对各项目进行了补充说明。资料日期为2026年8月。
也就是说,本次发布并非意味着法律或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其定位是,针对已公布的措施,明确了依据数据和运作方向。但正如后文所述,其中包含与企业实务直接相关的描述。
解读资料的出发点是对非法滞留者数量增减因素的分析。截至2026年1月1日,非法滞留者数量约为6万8千人。
这是实务中最具启发性的数字。2025年内被采取强制遣返手续或出境命令手续的经过分类如下:
| 契机 | 人数 | 比例 |
|---|---|---|
| 自首申报(本人自行出庭) | 约1万1千人 | 62.8% |
| 警方等相关机构移交等 | 约4,800人 | 28.1% |
| 出入境管理部门单独或与警方等联合查处 | 约1,500人 | 9.1% |
导致采取手续的契机中,超过六成是“本人自首申报”,而通过查处导致的仅占约一成。本次方案中新增“加强查处”作为新措施,可以解读为旨在改变这一结构。
该方案与清零计划相同,分为“入境管理”、“在留管理・难民审查”和“出境・遣返”三个阶段,提出了8项应对措施。同时整理了各项措施分别对应“不增加非法滞留者”或“减少非法滞留者”中的哪一类。
| 阶段 | 措施 | 定位 |
|---|---|---|
| 入境管理 | (1) 尽早引入电子旅行授权制度(JESTA) | 不增加 |
| 入境管理 | (2) 对强制遣返外国人较多的国家进行劝导 | 不增加/减少 |
| 在留管理・难民审查 | (3) 加快难民认定申请的审查速度 | 不增加/减少 |
| 在留管理・难民审查 | (4) 出入境居留管理的数字化转型(DX) | 不增加/减少 |
| 出境・遣返 | (5) 促进由护送官陪同的国费遣返 | 减少 |
| 出境・遣返 | (6) 利用修订后的入管法新制度促进自愿回国 | 减少 |
| 出境・遣返 | (7) 防止被临时释放者非法就业 | 减少 |
| 出境・遣返 | (8) 加强查处【新增】 | 减少 |

作为主要内容,解说资料中有以下记述。
(8)“加强查处”并未出现在2025年5月的零计划中,而是作为本次方案中应重点推进的新政策被新增。解说资料中列举了以下三点:
此外,在(7)“防止临时释放人员非法就业”中,据称将与正在加强外国人雇用情况申报制度规范化工作的都道府县劳动局等合作,一旦发现涉嫌违反入管法的雇主等,将积极进行查处。
从企业角度来看,不仅是“入管部门单独前来检查”,还设想了与劳动局、地方公共团体、警方合作,以及通过互联网信息获取线索的途径,这是实际操作中的关键点。
对于企业的人事负责人而言,本次最重要的一点在此。解说资料的脚注中明确记载了协助非法就业罪法定刑的提高。
| 项目 | 现行 | 2027年4月1日以后 |
|---|---|---|
| 拘禁刑 | 3年以下 | 5年以下 |
| 罚金 | 300万日元以下 | 500万日元以下 |
| 并科 | — | 可并科(摘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修订法概要》) |
提高处罚的依据是创立育成就劳制度的修订法。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修订法概要(育成就劳制度的创立等)》中也明确指出“协助非法就业罪的严惩化”为“拘禁刑3年以下或罚金300万日元以下→5年以下或500万日元以下 ※可并科”。适用对象为育成就劳制度开始实施日,即2027年4月1日以后。
此外,解说资料还提到了以下两点:
育成就劳制度的开始(2027年4月1日)常被认为是“可以接收新人才的日子”,但同时,从这一天起,接收方的责任也将加重。
更进一步地,说明资料中包含以下描述:
关于取消事由,一旦被处以罚款,可能会失去许可和批准本身,这意味着对于建筑业、工业废弃物处理业、住宿业、运输业等以许可和批准为前提的业务来说,其影响将超过罚款金额。但目前仍处于“也将考虑提议”的阶段,法律修订是前提。请注意,这并非已确定的制度。
此外,外国人雇用情况申报是根据《劳动政策综合推进法》(关于劳动政策的综合推进以及劳动者就业稳定和职业生活充实等的法律),在雇佣或解雇外国劳动者(不包括在留资格为“外交”、“公用”以及特别永住者)时,企业主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怠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将面临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申报和在留卡确认的基本事项,请参阅“【2026年】外国人雇佣注意事项|中小企业的申报与在留卡”一文了解详情。如果涉及兼职雇佣,请同时查阅“什么是资格外活动许可|每周28小时的计算方法与申请手续”。
对于合法在留的人士而言,本次方案并不会立即改变其权利义务。但是,以下几点可能会对今后的实际操作产生影响。
非法就业对策方案中提出了强化伪造变造在留卡对策。对于本人而言,切实履行携带在留卡的义务以及包括住址变更在内的各项申报等基本义务,就是一种自我保护。
新发生的非法滞留案例中,也包括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不许可的情况(约500人,占3.5%)。临近截止日期的申请或不许可后的延迟处理,将直接导致失去在留资格的风险。本事务所建议以在留期间截止日期的45天前为大致时间点开始准备(请参阅“【2026年】在留期间更新何时申请?45天前是目安”)。
这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主题,但准确了解作为制度存在的框架非常重要。说明资料中附有关于以下三种手续的说明。
| 手续 | 概要 | 入境拒绝期间 |
|---|---|---|
| 强制遣返 | 收到强制遣返令后被遣送出境 | 原则上5年(根据情况有时可达10年) |
| 出国命令 | 希望回国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无需被收容即可通过简易手续出境 | 原则上1年 |
| 缩短入境拒绝期间的决定 | 收到强制遣返令的人,在自费自愿离境时可以申请(出入国管理法第52条第5款) | 5年→1年(不包括以“短期滞在”在留资格入境的情况) |
缩短入境拒绝期间的决定,仅限于过去未曾被强制遣返或未曾因出国命令而出境的人,并将在考虑申请人的品行、导致强制遣返的事实以及其他情况后,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在解释资料中指出,对于被临时释放者和被监管者,如果发现其因情况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法律要求,将取消临时释放或监管措施决定,并将其收容后进行劝返的方针。作为参考,截至2025年底,在强制遣返令签发后被临时释放者人数为1,987人,被监管者人数为894人。
⚠️ 在失去在留资格状态下的应对,因个体情况而异,可采取的选项差异很大。与其自行判断拖延,不如尽早咨询行政书士、律师等专业人士,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包括是否能获得特别在留许可,一般而言无法断定结论。
没有。本次发布的是关于2026年5月22日公布的方案的解释资料。并非制度本身的变更。但解释中包含了一些已确定的法律修订内容,例如自2027年4月1日起实施的协助非法就业罪的严惩化等。
解释资料中指出,自2027年4月1日之后,拘禁刑将提高至5年以下,罚金提高至500万日元以下。与育成就业制度的实施开始日期相同。
不能一概而论。解释资料指出的是,如果存在未确认在留卡等过失,将无法免除处罚这一点。确认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在确认后仍让其从事超出允许范围的工作等,可能会因其他情况而被追究责任。
如果是合法居留和就业,本身并不会成为问题。但是,在入户检查或确认场合,被要求出示在留卡的机会可能会增加。遵守携带义务,并保持能够说明在就业资格范围内活动的状况,将有助于安心。
解释资料中指出,目标是在2028财年内引入,并已于2026年4月开始设计和开发工作。开始时间今后可能会有所变动。
是的。加强查处并非仅限于特定地区的措施,而是提出了与都道府县劳动局等机构的合作。只要是雇佣外国人的企业,无论地区如何,都可能成为检查对象。
本次的解读资料并非旨在制定新规定,而是政府方面明确阐述了“将关注哪些数据,重点在哪些方面开展工作”的文件。对企业而言,实际结论很简单,即在2027年4月1日严惩措施生效之前,将在留卡确认、在留期间管理、外国人雇用情况申报这三点以“可留存记录的形式”进行完善。
对于外国人本人而言,不中断在留期间更新和在留资格变更,并确保及时办理在留卡相关申报,这本身就是一种自我保护。正确理解制度宗旨,提前做好必要准备,便无需过度担忧。
本事务所根据最新制度动向,承接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双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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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9月的公开信息撰写。制度详情和实施时间今后可能发生变更。在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宫崎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