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2026年10月1日修订了“永住许可相关指南”,并制定了“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相关指南”。2026年8月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征集)的两个草案,现已作为最终版本公布。
修订后的永住许可指南原则上适用于2027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但是,关于收入和不成为公共负担这两项,将适用于在修订日(2026年10月1日)前六个月及之后提交的申请,且在修订日仍在审查中的案件。这意味着,目前正在等待审查的人员也会受到影响。
本网站在2026年8月30日的文章“永住许可指南修订案|正式版已于10月1日公布”中介绍了草案阶段的内容。本文作为后续报道,将为外国人本人和企业人事负责人整理最终版本的要点和取消指南的内容。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2026年10月1日公布了以下两份文件:
| 文件 | 定位 | 适用・实施开始 |
|---|---|---|
| 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 | 永住许可审查中考虑因素的基本思路 | 原则:2027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收入・公共负担适用于审查中的案件) |
| 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相关指南(2026年10月制定) | 2024年出入国管理法修订新增的取消事由的解释和设想案例 | 202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
同时,此前单独存在的“‘对我国的贡献’相关指南”已被废止,其内容已并入修订后的永住许可指南(第4条“对我国有贡献者的特例”)。
💡 要点:指南并非许可或不许可的判断标准本身,而是定位为“关于审查中应考虑因素的基本思路”。最终判断是根据个案的综合判断。

修订后的永住许可指南“第6条 适用时期”中,原则和例外规定如下:
修订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因此,可以理解为2026年4月1日之后申请永住许可,且在10月1日时尚未出结果的人士符合此例外情况。在草案阶段修订日期为空白,但确定版中日期已确定,明确了适用范围。
⚠️ 注意:指南中未写明年收入水平的具体金额。不应以“年收入达到○○万日元就没问题”的统一标准为前提,重要的是确认家庭构成(包括受抚养亲属人数)和收入变化。
修订后的永住许可指南根据法律规定的三个要件(品行善良要件、独立生计要件、符合国家利益要件),将考量因素整理如下:
| 要件 | 主要考量因素(指南记载) |
|---|---|
| 品行善良要件 | 是否遵守法律,并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居民过着无可非议的社会生活 |
| 独立生计要件 | 家庭年收入是否持续达到年收入水平/未来养老金预计领取金额是否达到“养老金领取水平”(不足部分可通过与年龄相符的金融资产[补充资产]弥补) |
| 符合国家利益要件 | 遵守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等/缴纳公共税费(税金、社会保险费等)/是否存在违反刑罚法令的情况/不属于入境拒绝事由/原则上在日本在留10年(其中以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在留5年以上)并持有最长在留期间/不成为公共负担/日语能力(B1相当)/理解制度和规则/学龄期子女的就学等 |
预计对实务影响较大的要点如下:
国家利益考量因素中包含“是否持有现有在留资格的最长在留期间”。对此,指南注4规定了以下过渡措施:
💡 要点:2027年4月1日之后的申请,结果出炉时间也纳入条件。计划以在留期间“3年”提交申请的人士,请尽早确认与在留期限的衔接,以确保安心。

2024年出入国管理法修订,新增了以下两项可取消“永住者”在留资格的事由(出入国管理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8号・第9号)。新指南阐释了其解释和设想案例,并将于202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所指义务为受罚则约束且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的义务,例如在留卡有效期更新・补发申请、在留卡携带・出示等。
“故意”是指明知有缴纳义务却故意不缴纳。综合考虑收入和财产状况、滞纳次数・金额・期间、经过等,明确认定无缴纳意愿的情况被认为符合。
| 设想符合的例子 | 设想不符合的例子 |
|---|---|
| 长期滞纳,未申报搬迁导致下落不明 | 因疾病・灾害・失业等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支付 |
| 多次收到催告和滞纳处分,仍不表示缴纳意愿 | 响应催告并表示缴纳意愿,接受分期付款或延期 |
| 多次不遵守分期付款・延期承诺 | 接受与生活保护类似的措施 |
| 因逃税等被判有罪 | 工资已被扣除,但工作单位未缴纳 |
此外,滞纳金额等不设定统一标准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际参与法人经营的永住者故意不缴纳法人的公共税费,也可能符合取消事由。
对象仅限于盗窃、诈骗、伤害等刑法上的罪行以及危险驾驶致死伤等一定的故意犯罪。只要是拘禁刑,无论刑期长短,即使附带缓刑也包括在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Q&A中解释,过失驾驶致死伤、违反道路交通法、罚金刑不属于对象。
即使被认定符合取消事由,指南也规定,除非认定继续在日本居留不适宜,否则法务大臣将依职权将其在留资格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职权变更)。大多数情况下,设想变更为“定住者”。
被取消(不予在留)的情况,例如以下几种:
另一方面,即使被认定应予取消,如果家庭关系或人道主义考量特别必要,也有可能通过职权变更。职权变更后,如果满足永住许可的要件,仍有可能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符合取消事由的外国人,可以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通报(入管法第62条之2)。但是,通报并非义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Q&A中解释称,仅因咨询市町村等关于公共税费支付事宜而受到通报的情况是不被预想的。
💡 要点:当税费或保险费支付困难时,首先向市町村等窗口咨询分期付款或延期,从取消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属于“不符合”的行为。
正在审查中的申请人(2026年4月1日以后提交申请的申请人)
即将提交申请的申请人
已获得永住者资格的申请人
根据指导方针的适用时间规定,在修订日(2026年10月1日)前6个月之后提交申请,且在修订日时仍在审查中的案件,将适用收入和不成为公共负担这两项。其他项目原则上从2027年4月1日之后的申请开始适用。
指导方针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年收入金额。持续达到高于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水平(根据家庭人数而定)是考虑因素之一。标准也会根据受抚养亲属的数量而变化。
取消指导方针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Q&A中指出,如果因疏忽而未携带,仅凭一次不履行行为,不应取消在留资格。
因疾病、灾害、失业等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缴纳,或在收到催告后分期缴纳、获得延期的情况,被列为不属于“故意不缴纳公共税费”的例子。首先请到市町村窗口咨询缴纳事宜。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Q&A中指出,变更对象仅限于符合取消事由的本人。如果子女的在留资格是“永住者”或“永住者配偶者等”,则不受影响;如果配偶的在留资格是“永住者配偶者等”,则因不再符合该在留资格,需要变更为“定住者”等。
定于202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永住许可相关修订的整体情况,请参阅“【2027年施行】永住许可取消制度简明解读”。
本事务所作为宫崎县宫崎市的行政书士法人,协助办理永住许可申请等在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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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自行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的各位。在提交之前,我们为您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告知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通过在线方式(Google Meet・约20分钟),也可通过LINE受理。
・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请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复印件。在留卡只需发送正面,请勿发送有个人编号(My Number)的一面。
・我们告知的内容是本事务所的意见,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果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判断为准。
・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2026年10月公开的信息撰写。指导方针仅阐述了审查中考虑因素的基本理念,永住许可的批准与否以及在留资格的取消或变更,将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后决定。制度详情和实施方式今后可能发生变更。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みやざき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