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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许可指南确定|审查中的申请与取消标准

きちんと揃えた無地の書類の束に真鍮の文鎮を載せ、紺色のバインダーを添えた俯瞰イメージ。永住許可ガイドラインが確定したことを象徴。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2026年10月1日修订了“永住许可相关指南”,并制定了“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相关指南”。2026年8月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征集)的两个草案,现已作为最终版本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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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永住许可指南原则上适用于2027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但是,关于收入和不成为公共负担这两项,将适用于在修订日(2026年10月1日)前六个月及之后提交的申请,且在修订日仍在审查中的案件。这意味着,目前正在等待审查的人员也会受到影响。

本网站在2026年8月30日的文章“永住许可指南修订案|正式版已于10月1日公布”中介绍了草案阶段的内容。本文作为后续报道,将为外国人本人和企业人事负责人整理最终版本的要点和取消指南的内容。


1. 结论:需要提前掌握的6点

  • 2026年10月1日,永住许可相关指南修订,并制定了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相关指南。
  • 修订后的永住许可指南原则上适用于2027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
  • 作为例外,关于收入(第2条第4款第2项)和不成为公共负担(第2条第5款第7项),将适用于在修订日前六个月及之后提交的申请,且在修订日仍在审查中的案件。
  • 审查中,家庭年收入、养老金领取预期、日语能力(B1相当)、对制度和规则的理解、学龄期子女的就学等被明确列为考虑因素。
  • 取消指南将于202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即使符合取消事由,原则上也不是取消,而是职权变更为“定住者”等。
  • 明确规定,不打算仅因一次粗心大意(例如不小心未携带在留卡)而取消永住者的在留资格。

2. 公布了什么:两份指南和适用时期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2026年10月1日公布了以下两份文件:

文件定位适用・实施开始
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永住许可审查中考虑因素的基本思路原则:2027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收入・公共负担适用于审查中的案件)
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相关指南(2026年10月制定)2024年出入国管理法修订新增的取消事由的解释和设想案例202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来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关于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相关指南”。

同时,此前单独存在的“‘对我国的贡献’相关指南”已被废止,其内容已并入修订后的永住许可指南(第4条“对我国有贡献者的特例”)。

💡 要点:指南并非许可或不许可的判断标准本身,而是定位为“关于审查中应考虑因素的基本思路”。最终判断是根据个案的综合判断。


俯瞰视角,深蓝色文件托盘中放着空白文件,上面斜放着一把没有刻度的木尺。象征着已提交的申请也将适用新的衡量标准。

3. 最需注意点:审查中的申请也适用“收入”和“公共负担”

修订后的永住许可指南“第6条 适用时期”中,原则和例外规定如下:

  • 原则:修订适用于2027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
  • 例外:第2条第4款第2项(收入)和第2条第5款第7项(不成为公共负担),适用于在修订日前六个月及之后提交的申请,且在修订日仍在审查中的案件。

修订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因此,可以理解为2026年4月1日之后申请永住许可,且在10月1日时尚未出结果的人士符合此例外情况。在草案阶段修订日期为空白,但确定版中日期已确定,明确了适用范围。

3-1. 收入(第2条第4款第2项)的考量因素

  • 原则上,考量因素是申请时申请人所属家庭的年收入是否持续达到根据家庭人数对应的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水平(年收入水平)。
  • 家庭年收入将合并申请人与同一生计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但是,对于已成年或已脱离父母抚养的人士,不计入父母的收入进行判断。
  • “家族滞在”等非以就业为目的的在留资格的家庭成员收入,不计入家庭年收入(因为这仅是资格外活动中例外且有限的收入)。
  • 即使受抚养亲属居住在国外,也计入家庭人数。当家庭人数达到5人以上时,年收入水平将加上生活费等增加部分。

⚠️ 注意:指南中未写明年收入水平的具体金额。不应以“年收入达到○○万日元就没问题”的统一标准为前提,重要的是确认家庭构成(包括受抚养亲属人数)和收入变化。

3-2. 不成为公共负担(第2条第5款第7项)的考量因素

  • 即使是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法律上不要求“独立生计要件”,但如果家庭目前已成为公共负担,或存在成为公共负担的现实可能性,且未发现导致此情况的特殊原因,则可能会给予消极评价。
  • 在判断时,将重视以家庭为单位的在留稳定性和人道主义考量,进行综合判断。

4. 确定版中整理的考量因素一览

修订后的永住许可指南根据法律规定的三个要件(品行善良要件、独立生计要件、符合国家利益要件),将考量因素整理如下:

要件主要考量因素(指南记载)
品行善良要件是否遵守法律,并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居民过着无可非议的社会生活
独立生计要件家庭年收入是否持续达到年收入水平/未来养老金预计领取金额是否达到“养老金领取水平”(不足部分可通过与年龄相符的金融资产[补充资产]弥补)
符合国家利益要件遵守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等/缴纳公共税费(税金、社会保险费等)/是否存在违反刑罚法令的情况/不属于入境拒绝事由/原则上在日本在留10年(其中以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在留5年以上)并持有最长在留期间/不成为公共负担/日语能力(B1相当)/理解制度和规则/学龄期子女的就学等
来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第2条第3款至第5款,由本事务所摘要。

预计对实务影响较大的要点如下:

  • 公共税费将审查“过去”情况:即使申请时没有欠缴,但如果过去曾受到滞纳处分等,被认定存在未适当缴纳的情况,原则上将给予消极评价。原则上以同一生计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查。
  • 入管法上的义务违反也包括“过去”情况:关于居住地申报等义务,不仅是申请时的违反,如果发现过去的义务违反,原则上也将给予消极评价。
  • 长期出国:自申请时起过去10年内,无合理理由单次出国超过半年,或累计在日本境外停留超过2年6个月,原则上将给予消极评价。
  • 日语能力:考量因素为“日语教育参考框架”的B1相当水平以上。但是,高度人才外国人及其家属、在日本接受初等・中等教育累计6年以上的人士等,不作为考量因素。
  • 理解制度和规则:将通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指定的方法,主要围绕“生活・就业指南”的记载事项进行理解确认(具体方法在指南中尚未明确)。
  • “就劳资格”的范围:指南中的就劳资格不包括“技能实习”、“育成就劳”、“特定技能1号”、“企业内转勤”和部分“特定活动”。在计算“以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在留5年以上”时需注意。

5. 持有在留期间为“3年”者的过渡措施

国家利益考量因素中包含“是否持有现有在留资格的最长在留期间”。对此,指南注4规定了以下过渡措施:

  1. 截至2027年3月31日的申请:持有在留期间“3年”者,也视为“持有最长在留期间”。
  2. 2027年4月1日之后的申请: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持有在留期间“3年”者也享受同等待遇。
  • 截至2027年3月31日持有在留期间“3年”
  • 该申请是2027年4月1日之后提交的首次永住许可申请
  • 在2027年4月1日至该“3年”在留期限之间,收到该申请的裁决(结果)

💡 要点:2027年4月1日之后的申请,结果出炉时间也纳入条件。计划以在留期间“3年”提交申请的人士,请尽早确认与在留期限的衔接,以确保安心。


俯瞰视角,两张大小不一的空白卡片用深蓝色丝带连接。象征着原则上不取消在留资格,而是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依职权变更)。

6. 关于取消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

2024年出入国管理法修订,新增了以下两项可取消“永住者”在留资格的事由(出入国管理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8号・第9号)。新指南阐释了其解释和设想案例,并将于202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6-1. 未遵守出入国管理法规定的义务(第8号)

所指义务为受罚则约束且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的义务,例如在留卡有效期更新・补发申请、在留卡携带・出示等。

  • 因疾病或灾害等“正当理由”,不构成取消事由。
  • 即使是忘记更新在留卡、不小心未携带等情况,也可能构成取消事由,但不设想仅因一次不履行就取消在留资格。

6-2. 故意不缴纳公共税费(第8号)

“故意”是指明知有缴纳义务却故意不缴纳。综合考虑收入和财产状况、滞纳次数・金额・期间、经过等,明确认定无缴纳意愿的情况被认为符合。

设想符合的例子设想不符合的例子
长期滞纳,未申报搬迁导致下落不明因疾病・灾害・失业等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支付
多次收到催告和滞纳处分,仍不表示缴纳意愿响应催告并表示缴纳意愿,接受分期付款或延期
多次不遵守分期付款・延期承诺接受与生活保护类似的措施
因逃税等被判有罪工资已被扣除,但工作单位未缴纳
出典: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指南》第2之2(3)由本事务所摘要。

此外,滞纳金额等不设定统一标准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际参与法人经营的永住者故意不缴纳法人的公共税费,也可能符合取消事由。

6-3. 因特定刑罚法令违反被判拘禁刑(第9号)

对象仅限于盗窃、诈骗、伤害等刑法上的罪行以及危险驾驶致死伤等一定的故意犯罪。只要是拘禁刑,无论刑期长短,即使附带缓刑也包括在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Q&A中解释,过失驾驶致死伤、违反道路交通法、罚金刑不属于对象。


7. 原则上是“职权变更”而非取消:之后会如何

即使被认定符合取消事由,指南也规定,除非认定继续在日本居留不适宜,否则法务大臣将依职权将其在留资格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职权变更)。大多数情况下,设想变更为“定住者”。

被取消(不予在留)的情况,例如以下几种:

  • 尽管反复指导,仍不携带或更新在留卡,并被认定今后也无意履行义务的情况。
  • 言行明确表示今后无意支付,或多次拖欠多项公共税费,或因逃税等被判有罪的情况。
  • 获得永住许可后有拘禁刑前科,且再次因第9号罪名被判拘禁刑的情况。

另一方面,即使被认定应予取消,如果家庭关系或人道主义考量特别必要,也有可能通过职权变更。职权变更后,如果满足永住许可的要件,仍有可能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7-1. 通报机制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符合取消事由的外国人,可以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通报(入管法第62条之2)。但是,通报并非义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Q&A中解释称,仅因咨询市町村等关于公共税费支付事宜而受到通报的情况是不被预想的。

💡 要点:当税费或保险费支付困难时,首先向市町村等窗口咨询分期付款或延期,从取消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属于“不符合”的行为。


8. 外国人本人现在需要确认的事项

正在审查中的申请人(2026年4月1日以后提交申请的申请人)

  • 再次确认申请时的家庭年收入和抚养亲属人数(包括海外亲属)。
  • 如果家庭成员中有以“家族滞在”等资格进行资格外活动的人员,其收入不计入家庭年收入。
  • 审查期间,如果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要求补充材料,请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即将提交申请的申请人

  • 在2027年3月31日之前申请或在2027年4月1日之后申请,适用的指南会有所不同。在留期间为“3年”的申请人,请同时确认第5章的过渡措施。
  • 通过课税证明书、纳税证明书等确认过去的居民税、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等缴纳情况。
  • 有长期出国记录的申请人,请确认过去10年的出入境记录。
  • 此外,永住许可的费用将从2026年10月1日以后的申请开始修订(详情请参阅“在留手续费10月1日修订|9月30日之前仍按旧费用”)。

已获得永住者资格的申请人

  • 不要忘记更新在留卡的有效期。
  • 如果税费或保险费支付困难,不要拖延,尽早咨询分期付款或延期事宜。

9. 企业人事负责人需要确认的事项

  • 确保缴纳从工资中扣除的居民税和社会保险费:取消指南中将“从工资中扣除但公司未缴纳”的情况列为“不符合”的例子。即使这不是员工本人的责任,公司方面的漏缴也会给员工的永住申请和在留带来不必要的担忧。
  • 准备好能够证明考虑申请永住的员工的年收入和就业前景的材料:建立能够立即提供在职证明书和源泉征收票等文件的体制,会让人安心。
  • 正确维持社会保险和年金的加入状况:年金的预计领取金额和公共税费的支付状况,将在永住许可的审查中被考虑。
  • 外国籍董事・经营者也需注意法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实际参与法人经营的永住者故意不支付法人的公共税费,也可能构成取消事由。

10. 常见问题

Q1. 我于2026年6月申请永住许可,目前仍在审查中。新的指导方针与我有关吗?

根据指导方针的适用时间规定,在修订日(2026年10月1日)前6个月之后提交申请,且在修订日时仍在审查中的案件,将适用收入和不成为公共负担这两项。其他项目原则上从2027年4月1日之后的申请开始适用。

Q2. 年收入达到多少才算合格?

指导方针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年收入金额。持续达到高于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水平(根据家庭人数而定)是考虑因素之一。标准也会根据受抚养亲属的数量而变化。

Q3. 如果我忘记携带在留卡一次,永住资格会被取消吗?

取消指导方针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Q&A中指出,如果因疏忽而未携带,仅凭一次不履行行为,不应取消在留资格。

Q4. 我有一段时间失业,无法缴纳居民税。这会成为取消资格的理由吗?

因疾病、灾害、失业等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缴纳,或在收到催告后分期缴纳、获得延期的情况,被列为不属于“故意不缴纳公共税费”的例子。首先请到市町村窗口咨询缴纳事宜。

Q5. 如果永住者的在留资格被变更为“定住者”,其家属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Q&A中指出,变更对象仅限于符合取消事由的本人。如果子女的在留资格是“永住者”或“永住者配偶者等”,则不受影响;如果配偶的在留资格是“永住者配偶者等”,则因不再符合该在留资格,需要变更为“定住者”等。

Q6. 取消指导方针何时开始实施?

定于202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11. 总结:以日期和“家庭”为考量

  1. 2026年10月1日,永住许可指导方针修订,并制定了关于永住者取消资格的指导方针。
  2. 修订后的永住许可指导方针原则上适用于2027年4月1日之后的申请。
  3. 但收入和公共负担两项,可理解为也适用于2026年4月1日之后申请且在10月1日仍在审查中的案件。
  4. 收入和公共税费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家族滞在”的家庭成员收入不合并计算。
  5. 取消指导方针于202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原则上不是取消,而是职权变更为“定住者”等,不应仅因一次疏忽而取消资格。

关于永住许可相关修订的整体情况,请参阅“【2027年施行】永住许可取消制度简明解读”。

💴 费用估算:永住许可申请的协助费用已刊登在“费用表”中(首次在线咨询60分钟内免费)。如果您想提前整理自己的情况,也可以使用免费工具“永住许可前景诊断”。宫崎的申请流程请参阅“在宫崎申请永住”页面。


本事务所作为宫崎县宫崎市的行政书士法人,协助办理永住许可申请等在留手续。

  • 永住许可申请(申请取次)以及家庭年收入、缴纳情况、出入境记录的事前确认
  • 为正在审查中的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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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请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复印件。在留卡只需发送正面,请勿发送有个人编号(My Number)的一面。

・我们告知的内容是本事务所的意见,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果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判断为准。

・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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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2026年10月公开的信息撰写。指导方针仅阐述了审查中考虑因素的基本理念,永住许可的批准与否以及在留资格的取消或变更,将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后决定。制度详情和实施方式今后可能发生变更。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みやざき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

出处(一手信息)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永住许可的指导方针(2026年10月1日修订)” https://www.moj.go.jp/isa/10_00279.html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取消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导方针”(2026年10月) https://www.moj.go.jp/isa/deportation/resources/nyukan_nyukan85_00002.html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取消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导方针” https://www.moj.go.jp/isa/11_00118.html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规范化Q&A” https://www.moj.go.jp/isa/immigration/faq/kanri_qa_00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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