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6年10月2日 补充】正式版已于2026年10月1日公布
本文解说的是2026年8月4日以方案形式公布的两份文件(永久居留许可指南修订案、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指南案)。此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2026年10月1日修订了“永住许可相关指南”,并制定了“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相关指南”。本文中“方案”“等待结果”“尚未确定”等表述,请理解为方案阶段撰写时的内容。
👉 正式版的内容及对审查中申请的适用,请参阅 永住许可指南确定|审查中的申请与取消标准。
永久居留许可的审查会考察哪些方面——一份阐述其“衡量标准”的文件于2026年8月4日以方案形式公布。这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发布的“关于‘永住者’适正化的公众意见征集”,涉及永久居留许可指南修订案和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指南案两份文件。意见征集已于2026年9月4日0时0分结束。家庭年收入、相当于30年厚生年金、日语B1水平、学龄期子女就学等考量要素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并列呈现。本文将根据第一手资料,为外国人本人和企业人事担当者整理方案内容。
关于2026年7月报道阶段的内容,已在“永久居留许可严格化方案|详解30年厚生年金与现行要求”中进行过探讨。本文是其续报,将基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方案原文进行解读,而非基于报道。关于现行要求本身,请参阅“永久居留许可的要求和所需材料”。
首先总结三点要点。
永久居留许可的要求规定于入管法第22条第2款,指南并非法律本身,而是阐述审查时应考虑要素的基本思路的文件。方案中也指出“本指南仅记载了审查时应考虑要素的基本思路”,个别案件将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进行判断。
本次意见征集同时发布了两份性质不同的文件。一份是关于“取得”永久居留许可的情况,另一份是关于永住者“失去”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况。两者容易混淆,请先区分理解。
| 项目 | ①永久居留许可指南修订案 | ②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指南案 |
|---|---|---|
| 适用场景 | 申请永久居留许可时(取得) | 永住者可能被取消资格时(维持) |
| 依据条文 | 入管法第22条 | 入管法第22条之4 |
| e-Gov 案件编号 | 315000140 | 315000141 |
| 方案公示日 | 2026年8月4日 | 2026年8月4日 |
| 受理截止日期 | 2026年9月4日0时0分 | 2026年9月4日0时0分 |
| 程序性质 | 任意意见征集 | 任意意见征集 |
两份文件的“是否基于行政程序法”一栏均记载为“任意意见征集”。由于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指南的制定和修订,因此采取了非法律义务性质的任意意见征集形式。
这两份文件并非毫无关联。②是鉴于2024年出入国管理法等修订法(2024年第60号法律。于2024年6月21日公布,除部分规定外,于2027年4月1日施行)中新增了永住者取消事由而制定的,①的修订也以2027年4月1日为核心进行安排。可以理解为,这是在同时完善“入境审查”和“入境后的维持”机制。
修订案中首先引人注目的是开头的总论部分,而非具体数值标准。关于“永住者”的在留资格,其定位被写入如下内容:
作为无在留活动及在留期间限制的最稳定法律地位,且预计其后半生将以日本为生活重心,因此在判断是否批准永久居留许可时,需要进行特别慎重的审查。
永久居留许可指南(方案)第1之1(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需要进行特别慎重的审查”这一句话被写入了指南正文。同时,还指出永久居留许可的判断基于法务大臣的广泛裁量权,且其裁量权范围极其广泛。
然而,该方案并非一味地强调严格化。在同一总论中,成为无活动和期限限制的永住者被定位为“吸引有望为我国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人才的激励措施”,并有助于国际人才竞争。指南的目的也明确指出是为了提高预见性。
永久居留许可的条件根据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分为①品行良好条件 ②独立生计条件 ③国家利益条件三项。其中,品行良好条件在概要资料中也注明“无特殊变更”,维持了“遵守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居民不受到社会谴责”的传统观念。
独立生计条件被大幅修改。草案指出,申请人需被认定为现在及将来能够自给自足,并要求具备与日本人同等或更高水平的经济条件,明确规定该条件原则上以同一生计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查。
草案将申请人所属家庭的年收入在申请时是否持续达到“高于根据家庭人数计算的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水平”(草案中所称的“年收入标准”)作为考虑因素。这里所指的家庭是“共同居住并共同承担家计的人群”。
合计方式设有详细规定,这在实践中是最容易引起误解的部分。
| 情况 | 草案中的处理方式 |
|---|---|
| 单身家庭 | 申请人的年收入即为家庭年收入 |
| 构成同一生计家庭成员的收入 | 原则上合并计算 |
| 已成年等不再受父母抚养的人 | 不计入父母的收入,而是看其本人是否达到年收入标准 |
| 持有“家族滞在”等非就业在留资格者的收入 | 由于仅为资格外活动许可带来的例外性、限定性收入,不计入家庭年收入 |
| 申请人抚养的亲属(包括居住在国外的亲属) | 即使不同住,也计入家庭人数 |
| 家庭人数为5人以上 | 在年收入标准金额上加上生活费等增加额后进行判断 |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下面两行。如果配偶持有“家族滞在”在留资格工作,其收入不能计入家庭年收入,而抚养的亲属即使在海外也计入家庭人数,形成这样的组合。家庭人数增加,所需的年收入标准也会提高,因此根据家庭构成,情况可能会大相径庭。
此外,草案中注明,这里所指的“以就业为目的的在留资格”不包括“技能实习”、“育成就业”、“特定技能1号”、“企业内转勤”以及部分“特定活动”。
草案中新增了对养老金的考量。其构成是:根据申请时的年龄、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期间的养老金参保情况、申请时的年收入等预计的未来可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否达到“以年收入标准工作30年,并在此期间加入厚生年金的情况下,未来可领取的养老金预计金额”(草案中所称的“养老金领取标准”)。
但是,并非未达到就立即不予批准。草案中设有以下放宽措施。
“厚生年金30年”这个数字容易被片面理解,但草案的实际结构并非“必须加入30年”,而是“是否达到相当于30年的预计领取金额(如果未达到,可通过资产弥补)”。这一点很容易被误读。
关于第三个国家利益条件,草案深入指出:“不仅限于不违反国家利益的消极方面,还需积极且具体地证明该外国人的永久居留能为日本国带来利益。”在此基础上,将考虑因素整理为11项。除了传统审查中已考量的因素(遵守义务、缴纳公共税费、无刑事违法行为、居住历史等)之外,以下四点是其新颖之处的核心:
| 考虑因素 | 草案内容 |
|---|---|
| 不成为公共负担 | 即使是无需独立生计条件的类型(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或子女、特别永住者、难民等),如果实际已成为公共负担,或存在现实性风险且无特殊情况,则可能给予消极评价。 |
| 日语能力 | 考虑是否具备“日语教育参照框架”(令和3年10月12日 文化审议会国语分科会报告)中的B1或以上水平。 |
| 对我国制度、规则等的理解 | 通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指定的方式,主要确认对“生活・就业指南”中记载事项的理解程度,并考虑是否达到一定水平以上。 |
| 学龄子女的就学情况 | 如果是抚养学龄期(义务教育期间)子女的父母,其子女需在小学或初中就读。如果申请人本人处于学龄期,则指申请人本人的就学情况。 |
日语能力设有例外情况。草案指出,对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及其家属、累计接受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6年以上者、永住者的子女(仅限于抚养该子女的父母具备B1或以上日语能力,且该子女在日本出生的情况)等,并非必须要求其本人达到B1水平,因此不作为考虑因素。
此外,居住历史也明确划定了界限。原则上,继续在日本在留10年以上,其中以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继续在留5年以上,并持有当前在留资格的最长在留期间,这些都是考虑因素。此外,如果在申请时点之前的10年内,存在无合理理由单次出境不在日本超过半年,或累计不在日本超过2年6个月的情况,原则上将予以消极评价。

永久居留许可存在“原则上在留10年”的例外,配偶等可以在较短的在留期间内申请。根据草案,此特例的期限已延长。
| 对象 | 现行指南 | 修订草案 |
|---|---|---|
| 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 | 实际婚姻生活3年以上 + 继续在留1年以上 | 婚姻生活5年以上 + 继续在留3年以上 |
| 其亲生子女等 | 持续在留1年以上 | 持续在留3年以上 |
| “定住者” | 持续在留5年以上 | 持续在留5年以上(无变更) |
| 被认定为难民或补充保护对象者 | 认定后持续在留5年以上 | 认定后持续在留5年以上(无变更) |
| 高度专门职70分以上 | 3年 | 3年(无变更) |
| 高度专门职80分以上・特别高度人才 | 1年 | 1年(无变更) |
影响较大的是第一行和第二行。配偶的特例从“婚姻3年・在留1年”延长至“婚姻5年・在留3年”,这意味着能够申请的时间点实际上会推迟。高度专门职的特例(1年・3年)没有变更。
同时,草案中还提到将废止“对我国的贡献”相关指南,并将其内容重新整理成本指南中的特例(如表彰、国际奖项、上市公司高管经历、体育赛事上位获奖者等)。
本文中最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点。草案的“第6 适用时期”中写道:
也就是说,关于收入的部分,其设计是不等到令和9年4月,而且也适用于“已经提交并正在审批中的申请”。草案正文中修订日仍为空白,写着“令和8年○月○日”,但同时公布的概要资料中记载着“自令和9年4月起(关于收入的要素于本年10月施行)”。
因此,如果按照草案进行,即使是目前正在审批中的永久居留许可申请,也可能适用关于收入和不成为公共负担的新考量。请务必注意,并非“因为是令和9年4月开始的规定,所以在此之前提交的申请仍按旧规处理”。但是,修订日本身尚未确定,需要确认后续的公布。
此外,还设置了关于在留期间的过渡措施。草案中规定,对于在令和9年3月31日之前提交的永久居留许可申请,持有在留期间“3年”的人员也将被视为“持有最长在留期间”。令和9年4月1日之后,将仅限于在令和9年3月31日时持有在留期间“3年”,且其申请为该日之后的首次申请,并且在该日至其“3年”在留期限之间获得处理的情况,进行限定性处理。

第二项草案涉及已是永住者的人员。根据令和6年的修订,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新增了第8项和第9项,为永住者设立了以下取消事由。有关制度的整体概况,请参阅“永住许可取消制度简要解读”。
| 项 | 取消事由 | 草案中的考量 |
|---|---|---|
| 第8项 | 不遵守入管法规定的义务 | 如在留卡的携带・出示义务、有效期间的更新・补发申请义务等。但若有疾病、灾害或其他“正当理由”则不适用。 |
| 第8项 | 故意不缴纳公共税费 | 明知有支付义务而故意不支付的情况。经综合考量,明确认定无支付意愿的情况。 |
| 第9项 | 因违反特定刑罚法令被判处拘禁刑 | 盗窃、诈骗、勒索、杀人、危险驾驶致死伤等列举的罪行。均以故意犯罪为对象,不问刑期长短,包括缓刑。 |
这是最受关注的部分。草案具体列举了符合和不符合的情形,区分了单纯的拖欠和“故意”行为。
| 预计符合的情形 | 预计不符合的情形 |
|---|---|
| 长期拖欠,且未申报搬迁导致下落不明 | 因疾病、灾害、失业等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支付 |
| 经多次催告、滞纳处分后仍未表明缴纳意愿 | 响应催告等并表示支付意愿,正在接受分期付款或延期措施 |
| 反复未在分期付款或延期承诺的期限内缴纳 | 正在接受准生活保护措施 |
| 因逃税等被判有罪 / 隐匿财产等妨碍征收的不正当行为 | 工资中已扣除公共税费,但所属企业未缴纳 |
作为右栏的例子,草案列举了经营不善、传染病流行或灾害导致的收入波动、因家暴受害导致生活困难、因职场骚扰等原因离职等情况。可以理解为,草案表明了区分“无法支付”和“无意支付”进行评估的思路。
此外,草案还明确指出,“公共税费”不包括手续费、使用费以及罚金、罚款。例如,交通违章罚金、罚款不属于取消事由的范围。此外,草案规定不设定统一的滞纳金额等标准。
即使符合取消事由,也并非立即要求回国的制度。根据入管法第22条之6,除“认为继续在日本居留不适当的情况”外,法务大臣将依职权许可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依职权变更)。
关于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职员的通报规定(入管法第62条之2),草案明确指出通报并非义务,且不应仅凭通报就立即判断符合取消事由,而是由法务大臣在事实调查和听取本人意见后作出判断。
由于目前仍处于草案阶段,因此无需急于改变任何事情。在此基础上,一旦确定,以下几点将生效:
永久居留是本人办理的手续,但草案内容与雇佣方式存在关联。
此类草案往往会流传一些通过推测填补未提及部分的解读。特此明确指出,截至2026年8月30日,草案中尚未明确具体数值或方法的以下事项:
这些事项只能等待今后公布。当您接触到断定具体金额或合格线的信息时,请务必确认其来源是否为一手信息。
Q1. 这已经确定了吗?
A. 不,这些都只是“草案”。意见征集已于2026年9月4日0时0分结束,但根据收到的意见,内容仍有可能发生变化。在正式版本公布之前,均非确定标准。
Q2. 当时可以在哪里提交意见?
A. 是通过e-Gov公众意见征集网站提交的。永住许可指南修订草案的案件编号为315000140,取消指南草案的案件编号为315000141。由于受理已结束,目前无法从这些页面提交意见。
Q3. 现在还能提交意见吗?
A. 不能。接收截止时间是2026年9月4日0时0分,已经结束。今后将等待结果公示和正式版指南的公布。
Q4. 如果没有缴纳30年厚生年金,就无法获得永久居留许可了吗?
A. 草案的表述并非“必须缴纳30年”,而是考虑将来的预计领取金额是否达到“以年收入水平缴纳30年厚生年金时的预计领取金额”。即使不足,如果拥有可补充的金融资产,也将被评估为达到要求。
Q5. 我是日本人配偶,与品行良好要件和独立生计要件有关吗?
A. 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第2款但书规定,日本人、已获得永久居留许可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无需符合品行良好要件和独立生计要件。但是,草案中指出,对于这些人,在国益要件中的“不成为公共负担”方面,也可能存在消极评价。
Q6. 我现在是永住者,如果拖欠居民税会被取消资格吗?
A. 这并非仅凭拖欠事实就会立即取消资格的制度。草案中指出,仅限于“故意”即明知有支付义务却故意不支付的情况;因疾病、灾害、失业等不可避免的情况,或已根据催告进行分期付款或获得延期的情况,则不属于此类。如果您有疑虑,建议您首先咨询地方政府并保留相关记录。
Q7. 如果被取消资格,我必须立即回国吗?
A. 根据入管法第22条之6规定,除被认定为不适合继续在留的情况外,将由职权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草案中设想,在大多数情况下将变更为“定住者”,之后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再次获得永久居留许可。
2026年8月4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了两份关于永久居留的指南草案,并进行了意见征集。接收已于2026年9月4日0时0分结束。
在永久居留许可指南修订草案中,明确指出将“永住者”定位为最稳定的法律地位,因此需要进行特别慎重的审查,并在独立生计要件中加入了家庭年收入和年金预计领取金额的考量,在国益要件中加入了日语B1水平、制度理解、学龄期子女就学以及公共负担等要求。配偶的特例将延长至婚姻5年、在留3年。取消指南草案具体列举了令和6年修订中新增的3项取消事由的适用案例和不适用案例。
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适用时期。原则上是从令和9年4月1日之后的申请开始适用,但关于收入和公共负担的部分,草案规定在修订之日已提交的申请案件也可能受到影响。并非“只要在4月前提交就没问题”。关于永久居留申请时机的判断、基于家庭构成对收入和年金的整理、以及缴纳情况的检查,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尽早咨询我们。此外,从2026年10月1日起,永久居留许可的申请手续费也已修订(“居留手续费10月1日修订”)。
本事务所根据最新的制度动向,承接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双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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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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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8月的公开信息撰写。制度详情和实施时间今后可能会有所变更。在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宫崎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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