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人人才的招募或家属来日申请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以下简称“认定证明书”或“COE”)有时会以“不予颁发”告终。期待已久,收到通知时的失望可想而知。然而,“不予颁发”并不意味着“再也无法来日”。本文将从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人事担当者的双重视角,基于第一手信息,由行政书士整理认定证明书不予颁发的主要原因、与在留资格“不许可”的区别(无法提出审查请求的原因)、不予颁发理由的确认方法,以及重新申请时应审查的要点。首先请冷静下来,从查明原因开始。
对于已在日本的人士,在留资格变更・更新被不许可时的应对措施,请参阅另文“签证不许可后的重新申请指南”。关于着眼于永住的在留规划,也请一并查阅“行政书士解读永住许可的要件”。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旨在让打算入境日本的外国人,在入境前由法务大臣事先确认其在日本进行的活动符合在留资格,并符合入境条件的程序(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第7条之2)。持有此证明书,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申请以及在日本机场・港口进行入境审查时享受简便・迅速的流程。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规定,认定证明书的颁发申请不收取手续费。标准处理期间为1至3个月。通常由招募企业或家属(接收机构・抚养人等)代外国人本人办理申请手续。
“不予颁发”意味着审查结果认定不符合入境条件。感到沮丧是自然的,但只要正确找出原因,就能看到下一步的对策。
审查结果若发现存在入境拒绝事由等,不符合入境条件时,认定证明书将不予颁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这就是“不予颁发”。首先,冷静地整理不予颁发的原因是起点。
不予颁发的原因因案件而异,但实践中常见的类型如下。它们都与“符合性(是否符合在留资格)”和“符合标准性・举证(是否能通过资料证明)”中的一项相关。
| 类型 | 内容示例 |
|---|---|
| 🔍 在留资格符合性不足 | 预定活动被判断为不符合所申请的在留资格活动内容(例:业务内容与专业・经历关联性较弱)。 |
| 📄 符合标准性・举证不足 | 未能从提交资料中充分确认符合入境许可标准(学历・实际工作经验・报酬水平等)。 |
| ❓ 资料真实性存疑 | 提交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被判断为事实依据不足。 |
| 🏢 接收机构方面的原因 | 关于事业的持续性・稳定性、雇佣的必要性等说明・资料不足。 |
| ⛔ 符合入境拒绝事由 | 被判断为符合入管法规定的入境拒绝事由,如过去的强制遣返记录、一定的刑事处罚记录等。 |
在此重要的是,不予颁发并不一定意味着“撒谎”或“违反制度”。多数情况下,这是“传达方式”的问题,即未能充分说明符合性,或者缺乏必要的证明资料。如果能查明原因,重新申请时就有余地补充证明。
在在留资格手续中,经常被混淆的是“不予颁发”和“不许可”。两者相似,但在争议方式(不服申诉)上存在巨大差异。
为什么认定证明书的不予颁发无法提出审查请求呢?认定证明书的颁发并非入境许可本身,而是被定位为事先确认入境条件的程序。由于不予颁发被认定为并非“拒绝许可的处分”,因此不属于审查请求的对象。
📌 正因如此,“重新申请”成为基本的选择。 当认定证明书不予颁发时,分析原因,补充证明资料后,重新提交颁发申请是实践中的主要应对措施。此外,理论上虽然存在通过诉讼(行政诉讼)对不予颁发的判断本身提出异议的方法,但由于时间和举证负担较大,在多数情况下,首先重新申请更为现实。

成功进行重新申请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为何不予颁发”。如果不知道原因就用相同的材料重新提交,可能会得到相同的结果。
⚠️ 制度和操作的详细信息,可以在外国人居留综合信息中心(0570-013904)或管辖的地区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进行确认。不要在不明确的情况下继续,首先确定事实关系,这看似绕远,实则是捷径。
找出原因后,即可准备重新申请。由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重新申请不收取手续费,因此请将重点放在“证明的质量”而非“次数”上。以下核对清单可作为参考。
| 审查要点 | 具体确认事项 |
|---|---|
| 🎯 符合性说明 | 是否能具体说明预定活动符合所申请在留资格的活动内容,并关联业务内容、专业和履历。 |
| 📚 符合标准性的证明 | 是否能通过证明书、合同书等客观材料,证明学历、实际工作经验、报酬水平等符合入境许可标准。 |
| 🧾 补充理由书 | 是否附有理由书,说明上次被认为不足之处的情况和背景。 |
| 🏢 接收机构的材料 | 是否准备好显示事业的持续性、稳定性、雇佣必要性的材料(如决算报告、登记信息、组织结构图等)。 |
| 🔗 一致性检查 | 各文件之间,日期、姓名、职务、数值等是否存在不一致。 |
在审查时,重要的是“补充不足的证明”而非“重新准备与上次相同的材料”。特别是符合性(活动内容与履历的关联性)是审查中容易被重视的部分。此外,关于在留资格不许可的一般应对措施,请参考其他文章。
💡 重新申请的时机也需注意:如果已确定赴日计划(如入职时间、入学时间等),请预留重新申请通常需要1至3个月左右的审批时间来安排日程。为了赶上计划,及早分析原因和准备材料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引进外国人才的企业而言,认定证明书的不予颁发是直接影响招聘计划的问题。掌握以下几点,将有助于顺利进行重新申请和调整入职计划。
企业与本人一同分析“为何不予颁发”,并用公司方面的材料进行补充,这有助于实现招聘和妥善接收。
为了避免不予颁发,最重要的是在首次申请阶段就充分提供证明。请将以下几点用于申请前的自我检查。
📎 此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电子化正在推进,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收到后,可用于智能手机等设备的签证申请和入境申请。提前做好准备,预见收到认定证明书后的流程,将使来日过程更加顺畅。
Q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未获颁发。是否意味着不能再来日本了?
A. 不是。不予颁发的结果是“本次申请内容未能确认符合入境条件”,并非永久禁止来日。在审查原因后,您可以重新提交颁发申请(重新申请)。
Q2. 对于不予颁发的结果,可以提出审查请求(不服申诉)吗?
A. 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颁发申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导是“不服申诉方法:无”。原则上,不能以基于行政不服审查法的审查请求形式进行争议,实践中主要通过重新申请来应对。
Q3. 可以告知不予颁发的原因吗?
A. 通知书中通常不会详细说明原因。根据具体情况,有时可以在窗口等处获得原因说明。通过负责申请的专业人士,分析提交资料与判断结果之间的差异是有效的方法。
Q4. 重新申请需要手续费吗?可以申请多少次?
A.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颁发申请不收取手续费。也没有次数限制,但如果以相同内容重新提交,结果很难改变,因此前提是进行原因分析并加强证明材料。
Q5. 重新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A.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标准处理时间为1至3个月。重新申请也预计需要相同的时间,建议您尽早准备,以赶上计划的来日时间。
Q6. 公司(接收机构)需要准备什么?
A. 主要是准备证明业务的持续性・稳定性、雇佣的必要性、业务内容与本人履历相关性的资料。结合本人方面的履历・资格证明进行补充,可以提高重新申请的成功率。
收到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不予颁发的通知,虽然令人沮丧,但它也是重新审视“符合性说明”和“证明材料”的起点。尽管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不予颁发不能通过审查请求来争议,但仍有不收取手续费的重新申请途径。首先要冷静地找出原因,并补充不足的证明材料,这是获得下次颁发的捷径。如果您在原因分析或重新申请方案设计方面遇到困难,或者贵公司需要重新安排来日计划,请咨询经验丰富的行政书士。
本事务所根据最新的制度动向,接受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双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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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之前,请先让我们看一下。
致自行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的各位。在提交之前,我们为您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告知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通过在线方式(Google Meet・约20分钟),也可通过LINE受理。
・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请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复印件。在留卡只需发送正面,请勿发送有个人编号(My Number)的一面。
・我们告知的内容是本事务所的意见,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果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判断为准。
・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7月的公开信息撰写。制度详情和实施方式今后可能会发生变更。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宫崎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