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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日本去世后:死亡登记、在留卡、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

白い花を挿したガラスの花瓶と紺色のフォルダー、白い封筒を置いたイメージ。家族が亡くなった後の手続を象徴。

当在日本生活的外国籍家人或员工去世时,在悲痛之中,需要在短时间内办理多项手续。除了与日本人相同的死亡登记(死亡届)外,外国籍人士还需要返还在留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其遗属的在留资格也需要进行申报。此外,如果在日本拥有不动产,自2024年4月1日起,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已成为义务。本文将按照期限的紧迫程度,整理外国人在日本去世时所需办理的手续,并向外国人本人、其家属以及企业人事负责人详细解释继承的准据法、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义务、遗属的在留资格以及接收企业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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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论:需提前掌握的5个要点

  • 在日本去世的情况下,即使是外国籍人士,其亲属或同住者也应在得知死亡事实之日起7日内,向死亡发生地或申报人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提交死亡登记(死亡届)。
  • 去世者的在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应由亲属或同住者在死亡之日起14日内返还给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可亲自提交或邮寄。
  • 如果去世者的配偶以“家族滞在”或“永住者配偶等”的在留资格在日本居住,该配偶本人应在死别之日起14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
  • 关于继承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原则上是去世者的本国法(关于法的适用通则法第36条)。如果本国法指向日本法,则适用日本法(同法第41条)。
  • 如果日本有不动产,通过继承取得所有权的继承人,有义务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3年内申请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分国籍。

2. 手续和期限一览

手续期限谁办理办理地点依据
死亡登记(死亡届)得知死亡事实之日起7日内同住亲属、其他同住者、房主、地主、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等死亡发生地或申报人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户籍法第86条、第87条、第25条第2项、第88条
在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返还死亡之日起14日内(死亡后发现时为发现之日起14日内)去世者的亲属或同住者亲自提交至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或邮寄入管法第19条之15第4项(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南)
和配偶相关的申报死别之日起14日内以“家族滞在”(配偶)或“永住者配偶等”在留的配偶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3号
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得知继承开始和所有权取得之日起3年内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继承人管辖不动产的法务局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

💡 按照期限的紧迫程度,依次考虑死亡登记(7日)→在留卡返还和相关在留资格配偶的申报(14日)→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3年),可以有效避免遗漏。


3. 死亡登记(死亡届):外国籍人士也需在7日内向市区町村申报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监修的《生活・就业指南》(第8版)指出,外国人在日本去世时,其亲属或同住者应在得知死亡事实之日起7日内,向死亡发生地或申报人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提交死亡登记(死亡届)。户籍法也规定,与外国人相关的申报应在申报人所在地办理(户籍法第25条第2项)。

申报人应按照户籍法第87条规定的顺序,依次为同住亲属、其他同住者、房主、地主、房屋或土地管理人。但是,不分顺序均可申报,非同住亲属等也可申报。

  • 所需附件:死亡诊断书或尸体检验证(与申报书表格一体)
  • 费用:免费
  • 申报地点:死亡发生地或申报人所在地的市区町村

法务省在2026年6月30日的民事局民事第一课长通知中,再次提醒“申报人所在地”不限于住址登记地,也包括临时居住地。从海外赶来的家属也可以在临时居住地的市区町村窗口办理死亡登记(死亡届)。

本国的死亡登记以及本国护照、身份证的处理方式因国家而异。请向日本驻外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确认是否需要办理。


无空白卡片、白色信封和钢笔的图片。象征着返还逝者在留卡的手续。

4. 在留卡返还:亲属或同居者需在14天内办理

在留卡在持有人死亡时失效(入管法第19条之14第6号)。此时,死者的亲属或同居者必须在死亡之日起14天内,将该在留卡返还给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若在死后才发现该在留卡,则需在发现之日起14天内返还(入管法第19条之15第4项)。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也同样,亲属或同居者需在死亡之日(若死后发现则为发现之日)起14天内返还。

方法内容
亲自提交亲自前往管辖居住地的地区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窗口提交。
邮寄附上参考格式“关于在留卡等的返还”以及证明返还理由的文件(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等),寄送至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上公布的返还地址。信封正面需注明“在留卡等返还”。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醒,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返还,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尽管葬礼期间事务繁忙,请务必尽早确认在留卡的保管地点。


5. 遗属的在留资格

以死者在留资格为前提在日本生活的家属,有时需要重新审视其在留资格。

5-1. 配偶需在14天内申报

“家族滞在”(作为配偶在留者)和“永住者配偶者等”(作为配偶在留者)在配偶死亡时,必须在死亡之日起14天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3号)。

5-2. “家族滞在”的配偶・子女

在留资格“家族滞在”是为在留资格为就业等或留学生的受抚养配偶或子女进行日常活动而设的在留资格(入管法附表第一之四)。若抚养人死亡,此前提将不复存在,因此若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需尽早考虑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变更手续请参阅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是什么?可申请情况、手续费、审查要点。

5-3. “永住者配偶者等”的配偶

“永住者配偶者等”中作为配偶在留者,若在留期间持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配偶活动,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关于死后变更为“定住者”的获批案例和未获批案例,请参阅定住者签证是什么?离婚・死后变更获批案例。


6. 继承: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判断

继承(谁是继承人、继承多少等)依据死者(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法适用通则法第36条)。但是,如果根据本国法律应适用日本法时,则适用日本法(同法第41条,反致)。本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需要个别确认。

关于遗嘱的处理方式以及遗嘱方式的准据法,请参阅外国人的遗嘱|准据法与方式・任意盖章的修订,其中有详细解释。

此外,自2026年2月2日起,一项新制度“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制度”已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法第119条之2),该制度允许登记官将特定死者作为登记簿上所有者记录的不动产汇总并出具证明。这为查明日本境内不动产提供了线索。


木制房屋模型、黄铜钥匙和深蓝色文件夹的图片。象征着准备继承不动产的登记。

7. 拥有不动产时: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义务化

通过继承(包括遗嘱)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必须在知晓继承开始且知晓取得该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申请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第1项)。若无正当理由而怠于申请,将面临1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法第164条第1项)。此义务适用于所有权登记名义人发生继承时,因此无论死者或继承人是否为外国籍,均适用此规定。

项目内容
施行日期2024年4月1日。即使是施行日期前开始的继承,若未办理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也属于对象,需在2027年3月31日前(若知晓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的日期在2024年4月之后,则为该日期起3年内)办理登记。
遗产分割成立时在遗产分割成立之日起3年内,根据分割内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第2项、第76条之3第4项等)。
继承人申报登记在3年内向登记官申报继承开始及自身为继承人,则视为已履行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义务(基本义务)(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3)。此申报仅对申报的继承人有效,无法通过此方式履行遗产分割成立时的义务。
罚款前的催告登记官在发现违反义务时,首先会设定合理期限催告申请。若无正当理由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则会通知法院。
正当理由的例子继承人数量极多,收集户籍相关文件耗时较长;遗嘱效力或遗产范围存在争议;负有义务者患有重病等情况。
注册许可税免税土地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中,①继承土地者未办理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即死亡时的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②价值100万日元以下的土地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在2027年3月31日前享有免税措施。

7-1. 海外有继承人时

外国籍人士在海外有住址,申请登记成为新的所有权登记名义人时,需提交本国或居住国政府出具的住址证明,或本国或居住国公证人出具的住址证明以及护照复印件作为住址证明文件。以外语制作的文件还需附上译文(适用于2024年4月1日以后的申请,法务省通知)。关于居住在海外的日本籍继承人,请参阅在留证明与签名证明的区别|海外居住者的继承手续。

7-2. 住址变更登记也成为义务

自2026年4月1日起,不动产所有者有义务在姓名或住址变更之日起2年内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5)。无正当理由怠于申请者,将面临5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同法第164条第2项)。这与继承不动产并成为登记名义人后,您的家人搬家或回国的情况有关。若在施行日前发生变更但未进行登记,则需在2028年3月31日前完成登记。


8. 致外国籍本人、家属及企业负责人

8-1. 外国籍本人・家属

  • 首先领取死亡诊断书(或尸体检案书),准备在7日内办理死亡登记(婚姻届)。
  • 确认逝者的在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存放地点,并在14日内返还。
  • 若配偶持有“家族滞在”、“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资格,需在14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
  • 若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请确认在留期间的截止日期,并尽早考虑变更在留资格。
  • 关于向本国申报以及根据本国法律谁是继承人,请向驻日大使馆、总领事馆等确认。
  • 若在日本有不动产,请着手准备在3年内办理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或继承人申报登记)。

8-2. 企业人事负责人

  1. 返还在留卡的义务由逝者的亲属或同居者承担。对于住在员工宿舍等地的同居者是否属于“同居者”,请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并与逝者家属联系,提前确定由谁返还,以确保安心。
  1. 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特定技能所属机构,在特定技能雇佣合同终止时,有义务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1项第1号)。申报方法和期限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面向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的通知。
  1. 若家属持有“家族滞在”在留资格,请尽早告知家属需要重新审视其在留资格。

9. 常见问题

Q1. 家人住在海外。谁可以办理死亡登记(婚姻届)?

A. 《户籍法》第87条规定,除同居亲属外,其他同居者、房东、地主、房屋或土地管理人也负有申报义务。非同居亲属也可以申报。从海外来日的家属,也可以将滞留地的市区町村作为“申报人所在地”进行申报。

Q2. 逝世后过了一段时间才找到在留卡。

A. 死亡后找到在留卡时,需在找到之日起14日内返还(入管法第19条之15第4项)。

Q3. 所有继承人都住在海外。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期限是否相同?

A. 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义务是在得知继承开始和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与继承人居住地无关。外国籍人士居住在海外并成为登记名义人时,需要本国或居住国的住址证明等文件,建议尽早开始准备。

Q4. 不办理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会立即被罚款吗?

A. 登记官在发现违反义务时,会首先设定合理期限催告申请。若无正当理由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则会被通知法院,面临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在期限内申请或办理继承人申报登记非常重要。

Q5. 丈夫去世了。我(持有“家族滞在”在留资格)和子女能留在日本吗?

A. “家族滞在”是在留资格,适用于受抚养的配偶或子女,因此,若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则无法继续持有。配偶需在死别后14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并考虑变更其他在留资格。是否获批取决于具体情况,请尽早咨询。

Q6. 我住在宫崎。在哪里可以返还在留卡?

A. 您可以亲自前往管辖居住地的地区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宫崎市设有福冈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宫崎办事处(宫崎市别府町1番1号 宫崎法务综合厅舍2楼)。您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返还。

10. 总结:按7天、14天、3年的顺序

外国人在日本去世时,需按以下顺序办理手续:7天内提交死亡登记(死亡届),14天内返还在留卡并办理配偶相关申报(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在留资格),3年内办理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原则上依据死者本国法判断,日本不动产的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无论国籍如何均为义务。如果遗属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在留资格。重要的是要查看期限列表,并按时间顺序从短到长办理。

💴 国际继承的支援费用请参阅“费用表”,各流程的详细费用请参阅“国际继承・国际遗嘱”页面。关于家属在留资格变更(如从家族滞在变更为定住者)的费用,也请参阅费用表。首次咨询在线免费,最长60分钟。


本事务所作为宫崎县宫崎市的行政书士法人,为外国籍人士及其家属提供在留手续和国际继承方面的帮助。

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等可在线申请的手续,我们接受全国范围内的委托。面谈以在线方式(Google Meet・LINE)进行,文件往来通过邮寄或电子数据进行,无需亲临本所。永住许可申请・归化许可申请属于窗口办理的手续,因此仅限于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在留卡根据手续内容和紧急程度,可能需要您前往管辖您居住地的入管窗口领取。在留期限的最后一天无法在线申请,请尽早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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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告知的内容是本事务所的意见,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果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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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2026年10月公开的信息撰写。制度详情和实施时间今后可能会有变动。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法务省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みやざき国際法務事務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

出处(一手信息)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卡等的返还”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nyuukokukanri10_00020.html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监修“生活・就业指南”第8版(第2章 1-4 死亡登记) https://www.moj.go.jp/isa/content/930004717.pdf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福冈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https://www.moj.go.jp/isa/about/region/fukuoka/index.html
  • 法务省“死亡登记”(户籍相关手续) https://www.moj.go.jp/ONLINE/FAMILYREGISTER/5-4.html
  • 法务省“关于死亡登记的申报地”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4_00083.html
  • 法务省“关于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义务化”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599.html
  • 法务省“关于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义务化的Q&A”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565.html
  • 法务省“关于地址等变更登记的义务化”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693.html
  • 法务省“关于外国居住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作为所有权登记名义人申请登记时的地址证明信息”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574.html
  • e-Gov法令检索“户籍法”(第25条・第86条〜第88条) https://laws.e-gov.go.jp/law/322AC0000000224
  •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19条之14〜第19条之16・第19条之18・第22条之4・附表第一) https://laws.e-gov.go.jp/law/326CO0000000319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第76条之3・第76条之5・第119条之2・第164条) https://laws.e-gov.go.jp/law/416AC0000000123
  • e-Gov法令检索“法的适用相关通则法”(第36条・第41条) https://laws.e-gov.go.jp/law/418AC00000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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