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本永住的外国籍人士,是否可以就日本的财产立遗嘱?”“以本国形式书写的遗嘱在日本是否有效?”“没有印章,遗嘱是否需要盖章?”——对于外国籍人士的遗嘱,首先要区分考虑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断(准据法)和以何种形式制作(方式)。
总而言之,遗嘱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立遗嘱时的遗嘱人的本国法,而遗嘱的方式,只要符合行为地法、本国法、住所地法等五种法律中的任意一种即为有效。若在日本制作,可采用日本民法规定的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秘密遗嘱方式。此外,根据2026年6月24日公布的民法等修订案,自书遗嘱等文件的盖章将变为任意,并新增可通过电脑等制作的保管遗嘱(两者的施行日期均由政令规定)。本文将以《法之适用通则法》、《遗嘱方式准据法》、《民法》和《公证人法》的条文以及法务省的指南为基础进行整理。
国籍不同的人立遗嘱时,首先会遇到“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断(准据法)”的问题。《法之适用通则法》(以下简称《通则法》)规定如下:
| 判断事项 | 准据法 | 依据 |
|---|---|---|
| 遗嘱的成立・效力 | 立遗嘱时的遗嘱人的本国法 | 《通则法》第37条第1款 |
| 遗嘱的撤销 | 撤销时的遗嘱人的本国法 | 《通则法》第37条第2款 |
| 继承(例如谁继承多少) | 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 《通则法》第36条 |
| 遗嘱的方式 | 不依据《通则法》,而依据《遗嘱方式准据法》 | 《通则法》第43条第2款 |
这里重要的是,“遗嘱”和“继承”规定准据法的条文是分开的。遗嘱是否有效成立依据《通则法》第37条,而通过遗嘱接受财产的前提——继承本身则依据《通则法》第36条(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进行判断。对于外国籍人士的遗嘱,两者都需要依据本国法进行确认。
《通则法》第41条规定,当应依据本国法时,若根据该国法律应依据日本法,则依据日本法(反致)。如果本国法律规定,例如“继承依据住所地法律”,则有时会依据日本法进行判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需要逐一确认。
双重国籍人士,其本国法为拥有国籍的国家中常居所所在地的法律。若其中任一国籍为日本国籍,则日本法为本国法(《通则法》第38条第1款)。

遗嘱的方式(以何种形式制作才有效)不依据《通则法》,而依据《遗嘱方式准据法》。该法第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法律时,在方式上即为有效。
例如,居住在日本的外国籍人士在日本立遗嘱时,如果按照日本民法的形式(行为地法・住所地法)制作,则在形式上是有效的。按照本国形式制作的遗嘱,如果符合本国法(国籍国法律),则在形式上也是有效的。
💡 要点:即使形式有效,也并非遗嘱内容就能全部实现。遗嘱的成立・效力及继承将依据本国法判断(第2章),并且实际手续(银行・登记・本国政府机构等)所需的证明文件形式需另行确认。事先确定在哪里、以何种形式制作,将有助于后续手续的顺利进行。
此外,遗嘱人的年龄、国籍等对形式的限制,以及遗嘱所需的遗嘱见证人资格,也作为形式问题处理(同法第5条)。
根据日本民法,普通形式的遗嘱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秘密遗嘱三种(民法第967条)。
| 形式 | 制作方法 | 遗嘱见证人 | 家庭法院的检认 |
|---|---|---|---|
| 自书遗嘱 | 全文、日期、姓名自书,并盖章。财产目录可非自书(每页签名・盖章) | 不需要 | 需要(若使用法务局保管制度则不需要) |
| 公证遗嘱 | 在两名以上遗嘱见证人见证下,向公证人口述遗嘱意旨,由公证人制作 | 两名以上 | 不需要 |
| 秘密遗嘱 | 遗嘱人签名・盖章后密封,在一名公证人和两名以上遗嘱见证人面前提交 | 两名以上 | 需要 |
※ 盖章要求将根据2026年公布的民法等修订案变为任意(施行日期由公布后一年内的政令规定)。详情将在第7章说明。
依据:民法第968条・第969条・第970条・第1004条
公证遗嘱・秘密遗嘱的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推定继承人及受遗者(通过遗嘱接受财产的人)、这些人的配偶和直系血亲,以及公证人的配偶、四亲等内的亲属、书记、雇员(民法第974条)。对于外国籍人士,如果试图让家人担任遗嘱见证人,可能会出现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因此尽早确定遗嘱见证人非常重要。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制作,原件由公证处保管的形式。家庭法院的检认也无需进行(民法第1004条第2项)。
对于外国籍人士而言,公证人法第29条非常重要。该条规定,当委托人(立遗嘱人)不通晓日语时,公证人在制作公证遗嘱时必须安排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即使是对日语读写感到不安的人,法律上也允许通过翻译制作公证遗嘱。
居住在国外的日本人以公证遗嘱・秘密遗嘱形式立遗嘱时,日本的领事将履行公证人的职责(民法第984条)。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可以在日本驻外使领馆制作遗嘱。

自书遗嘱虽然便捷,但存在丢失、篡改的风险,并且在继承开始后需要家庭法院的检认,增加了负担。如果使用法务省的自书遗嘱保管制度,法务局(遗嘱保管所)将保管遗嘱,从而无需在继承开始后进行检认。
根据法务省的指南,主要手续如下:
| 项目 | 内容 |
|---|---|
| 申请地点 | 管辖遗嘱人住所地、本籍地或所拥有不动产所在地之一的遗嘱保管所 |
| 申请人 | 遗嘱人本人预约后到场 |
| 主要携带物品 | 遗嘱、保管申请书、居民票复印件等、附有照片的政府机构签发的身份证明(驾驶执照、个人编号卡等)、费用 |
| 以外国语书写时 | 需附上遗嘱的日语翻译文 |
| 费用 | 每份遗嘱3,900日元(收入印花) |
| 保管期限 | 原件在遗嘱人死亡后保管50年,图像数据保管150年 |
出典:法务省「自书遗嘱保管制度」(2026年10月6日查阅),本事务所整理。
外国籍人士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2026年6月17日,《民法等部分修订法》(令和8年法律第45号)成立,并于同月24日公布。遗嘱制度的主要修订如下。
| 修订内容 | 概要 | 施行 |
|---|---|---|
| 盖章的任意化 | 自书遗嘱、秘密遗嘱、特殊形式遗嘱中,废除遗嘱人与遗嘱见证人等的盖章要求,盖章变为任意(增补・修改时的盖章也为任意) | 自公布之日起不超过1年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 |
| 扩大遗嘱见证人的失格事由 | 不仅受遗赠人,其受雇人(受遗赠人为法人时,包括受雇人与董事)也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 自公布之日起不超过1年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 |
| 设立保管遗嘱 | 将通过电脑等制作的遗嘱数据或打印件提交给法务局,本人通过口述遗嘱全文等方式,由法务局保管的新方式。可在线申请,经法务局认定适当的,也可利用网络会议 | 自公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 |
| 修订危急时遗嘱等 | 新增使用录音・录像,并有1名以上遗嘱见证人在场(可网络会议)即可制作的方式 | 自公布之日起不超过1年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 |
出典:法务省民事局《关于<民法等部分修订法>(成年监护及遗嘱制度修订)》以及《民法等修订法概要》(2026年10月6日查阅),本事务所整理。
对于没有使用印章习惯的国家人士而言,盖章的任意化是一项降低自书遗嘱门槛的修订。然而,截至2026年10月,施行日期尚未确定,现行《民法》第968条仍要求盖章。若在修订施行前制作自书遗嘱,进行盖章更为安全(法务省的保管制度指南中,盖章即使是普通印章也无妨,但要求避免使用橡皮章)。
保管遗嘱预计将是一种可通过电脑等制作,经法务局认定适当的,也可利用网络会议的方式。虽然有口述全文的程序,但在法务省的概要中,无法言语的人士可代替口述,通过翻译人员的翻译或自书。具体操作细则预计将在施行前公布。
可以。遗嘱的形式因被认为只要符合行为地法或住所地法等五种法律中的任一种即为有效(《遗嘱形式准据法》第2条),因此可以在日本按照日本《民法》的形式制作。但是,遗嘱的成立・效力则依据本国法(《通则法》第37条第1款)。
根据法务局的自书遗嘱保管制度,以外语书写的遗嘱,可以附上日语翻译文申请保管。公证遗嘱由公证人制作,如果遗嘱人不懂日语,则由翻译人进行翻译(公证人法第29条)。
根据现行民法第968条,自书遗嘱需要盖章。2026年公布的民法等修订后,盖章将变为任意,但施行日期将由政令规定(公布后1年内),截至2026年10月尚未确定。如果在施行前制作遗嘱,建议盖章以确保安全。
如果遗嘱的形式符合本国法(遗嘱成立或死亡时具有国籍的国家的法律),则在形式上被认为是有效的(遗嘱方式准据法法律第2条第2款)。在实际手续中,可能需要翻译文和本国的证明文件。
推定继承人、受遗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和直系血亲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民法第974条)。公证遗嘱和秘密遗嘱需要两名或两名以上遗嘱见证人,建议尽早确定。
该制度将在2026年6月24日公布后三年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施行。截至2026年10月,施行日期尚未确定,因此尚无法使用。
对于外国籍人士的遗嘱,按以下顺序整理会更清晰:
关于居住在海外的家人作为继承人所需的证明文件,请参阅“在留证明和签名证明”;关于提交给外国的文件的认证,请参阅“海牙认证和公印确认”。
本事务所是位于宫崎县宫崎市的行政书士法人,为外国籍人士和国际婚姻家庭提供遗嘱、继承和在留手续方面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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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2026年10月公开的信息撰写。遗嘱的成立、效力、继承的准据法以及本国法律的内容,会因遗嘱人的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具体情况而异。2026年公布的民法等修订的施行日期和运用方式,将由今后的政令等规定。关于遗嘱有效性争议、家庭法院手续以及继承税的咨询,请咨询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在实际办理手续时,请查阅法务省、法务局、公证处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みやざき国際法務事務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