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日本人或永住者结婚并以“日本人配偶者等”或“永住者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在日本生活的人,在离婚或配偶死亡后,如果作为配偶的活动持续6个月以上,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如果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可以考虑变更为在留资格“定住者”(即定住者签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了配偶在留资格变更为定住者的获批案例和未获批案例。本文将面向外国人本人和雇佣外国人的企业人事负责人,整理定住者在留资格的机制、离婚或配偶死亡后会发生什么、从公布案例中可解读的确认点,以及申请时间与2026年10月修订后的费用。
定住者是入管法附表第二所列的基于“身份或地位”的在留资格之一。在留期间为5年、3年、1年、6个月,或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间(不超过5年)。
入管法第19条规定的就业活动限制,针对的是附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附表第二的定住者不在限制范围内,因此,成为定住者后,工作种类不受限制。
法务大臣在“定住者告示”(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中,规定了典型的定住者身份。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定住者”页面,根据以下类型提供了申请材料指南。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供的类型 | 内容 |
|---|---|
| 日裔三代 | 申请人为日裔三代的情况 |
| 日裔二代的配偶 | 申请人为日裔二代的配偶的情况 |
| 日裔三代的配偶 | 申请人为日裔三代的配偶的情况 |
| 受抚养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 | 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特别永住者抚养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 |
| 未满6岁的养子女 | 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特别永住者抚养的未满6岁的养子女 |
定住者告示中的“未成年”,根据民法典修正案,自2022年4月1日起指18岁以下。
离婚或配偶死亡后希望变更为定住者的配偶,不属于此表中的类型。入管厅另行公布了配偶在留资格变更为定住者的获批案例和未获批案例。这些案例是了解判断趋势的线索。
“日本人配偶者等”(作为日本人配偶在留的人)和“永住者配偶者等”(作为永住者等配偶在留的人),在与配偶离婚或配偶死亡时,需要在14日内向入管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3号)。申报方法在国际离婚申报|准据法・向入管申报的14日规定・6个月规定中有详细说明。
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规定,以日本人配偶者等或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如果作为配偶的身份活动持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则构成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有正当理由的情况除外)。同时作为配偶、且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或作为日本人的特别收养子女的人(永住者配偶者等中,作为永住者等的子女在日本出生,之后也一直在日本在留的人),不属于此号的适用对象。
另一方面,入管法第22条之5规定,如果因上述事由取消在留资格,则必须考虑给予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或永住许可的机会。入管厅公布定住者变更案例,正是为了根据此规定宗旨等,提高运营透明度。
💡 离婚或配偶死亡后,如果仍在留期间内,在留卡不会立即失效。但是,作为配偶的活动未进行的时间越长,就越接近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的期限。因此,尽早考虑未来的在留问题非常重要。

本案例由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现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2012年7月公布,并于2017年3月修订。获准的7个案例摘要如下:
| 编号 | 前配偶 | 婚姻期间 | 离婚・死别 | 主要情况(摘要) |
|---|---|---|---|---|
| 1 | 日本人 | 约6年6个月 | 离婚 | 日本籍子女的亲权人,有监护・抚养实绩。作为上门护理员有一定收入 |
| 2 | 日本人 | 约3年 | 事实上的破裂 | 因家庭暴力导致婚姻事实破裂。离婚手续未完成但已分居,双方明确表示离婚意愿。作为护士助手有一定收入 |
| 3 | 特别永住者 | 约6年1个月 | 死别 | 需继续经营金属焊接业,有一定收入 |
| 4 | 日本人 | 约4年5个月 | 离婚 | 因家庭暴力离婚,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日本籍子女的亲权人,有监护・抚养实绩 |
| 5 | 日本人 | 约11年5个月(同居累计约2年) | 事实上的破裂 | 因家庭暴力导致累计分居8年以上。配偶拒绝联系,为办理离婚手续咨询律师 |
| 6 | 永住者 | 约6年 | 事实上的破裂 | 因家庭暴力导致分居3年以上。亲权存在争议,离婚调解不成立,正在准备离婚诉讼 |
| 7 | 日本人 | 约7年9个月 | 离婚 | 亲权归前配偶,但每月持续支付日本籍子女3万日元抚养费。作为公司职员有一定收入 |
| 编号 | 前配偶 | 婚姻期间 | 离婚・死别 | 主要情况(摘要) |
|---|---|---|---|---|
| 1 | 日本人 | 约3年 | 离婚 | 因诈骗和伤害罪被判有罪。亲权归前配偶 |
| 2 | 永住者 | 约3年11个月 | 事实上的破裂 | 独自在日本境外停留约1年9个月 |
| 3 | 日本人 | 约3年10个月 | 死亡 | 独自在日本境外停留约1年6个月。在日本期间也与前配偶分居,在风俗店工作 |
| 4 | 日本人 | 约1年11个月 | 离婚 | 第二次申请因家庭暴力受害而离婚。首次离婚时寻求保护,但不久后与同一对象再婚 |
| 5 | 日本人 | 约3个月 | 离婚 | 申请因家庭暴力受害,但婚姻同居期间不足3个月 |
| 6 | 日本人 | 约2年1个月 | 离婚 | 申请因家庭暴力受害,但以就读日语学校为由分居后,在风俗店工作。婚姻实际存在期间被认定为约1年3个月 |
公布资料明确指出,在留资格的变更仅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变更适当”时才予以许可(入管法第20条第3项),且其判断是综合考虑活动・在留状况・在留必要性等因素作出的,因此即使情况相似,结论也可能不同。在此基础上,整理案例中列出的情况,以下几点反复出现:
入管法第20条第3项规定,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书判断变更的适当性。这些情况需要通过文件来证明和解释。例如,子女的监护・抚养情况、抚养费的支付情况、家庭暴力的经过、收入和工作状况等。所需资料因情况而异,因此尽早收集手头的记录将有助于加快准备工作。

| 项目 | 内容 |
|---|---|
| 依据 | 入管法第20条 |
| 申请期间 | 自发生在留资格变更事由之时起至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 |
| 申请地点 | 管辖居住地的地区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居住在宫崎县的居民请前往福冈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宫崎办事处) |
| 在线申请 | 可以 |
| 标准处理期间 | 1个月〜2个月 |
| 不服申诉 | 无 |
在留期间届满前提交申请,如果届满前未出结果,则在作出处理时或届满日起两个月届满时,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可以继续以原有在留资格在留(入管法第20条第6项)。审查所需时间的参考,请查阅在留审查处理期间|2026年最新平均天数及注意事项。
| 获批的在留期间 | 窗口办理 | 在线办理 |
|---|---|---|
| 3个月以下 | 10,000日元 | 10,000日元 |
| 超过3个月、6个月以下 | 18,000日元 | 15,000日元 |
| 超过6个月、不满1年 | 25,000日元 | 21,000日元 |
| 1年 | 33,000日元 | 27,000日元 |
| 超过1年、不满3年 | 48,000日元 | 42,000日元 |
| 3年以上、不满5年 | 64,000日元 | 56,000日元 |
| 5年以上 | 75,000日元 | 65,000日元 |
2026年9月30日之前受理的申请,即使在10月1日之后获批,仍按修订前的金额(窗口办理6,000日元)收取。在线申请的费用可通过便利店支付或银行支付,另需支付结算手续费。关于修订的整体情况,请参阅居留资格手续费10月1日修订|9月30日前仍按旧费用。
Q1. 离婚后,必须立即回国吗?
A. 如果在留期间尚未届满,在留卡不会立即失效。但是,如果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配偶活动而在留,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如果希望继续在留,请考虑变更居留资格。
Q2. 婚姻期间不足3年,就不能变更为定住者吗?
A. 入管厅公布的资料中,并未设定统一的婚姻期间标准。已公布的获批案例中,婚姻期间约为3年至11年5个月,婚姻同居期间不足3个月的案例未获批准。根据公布资料,判断将综合考虑活动内容、在留状况、在留必要性等。在公布案例中,与子女的关系和生活基础也被列为考量因素。
Q3. 子女的亲权归原配偶所有。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吗?
A. 在公布案例中,有前配偶拥有亲权,但每月持续支付日本籍子女抚养费,并作为公司职员拥有一定收入的人获得批准的例子(案例7)。保留支付记录非常重要。
Q4. 成为定住者后,工作会受到限制吗?
A. 入管法第19条的就业活动限制针对附表第一的在留资格,附表第二的定住者不在此列。工作种类不受限制。
Q5. 我住在宫崎。应该向哪里申请?
A. 申请地点是管辖居住地的福冈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宫崎办事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也可以在线办理。
Q6. 配偶死别的情况下,手续也一样吗?
A. 死别的情况下也需要在14天内申报,如果希望变更为定住者,则需提交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公布案例中,有与特别永住者配偶死别,因需要继续经营事业而获得批准的例子(案例3),也有独自长期在日本境外的人未获批准的例子(不许可案例3)。
作为日本人配偶者等或永住者配偶者等在日本居留的人士,在离婚或死别后,将面临两个期限:14天内申报和6个月规则。变更为定住者不属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以下简称“入管厅”)指南中列出的类型。在入管厅公布的案例中,子女关系、婚姻的实际情况、生活基础以及在日本的居留状况是判断的依据。即使情况相似,结论也可能不同,因此,重要的是用记录来佐证自己的情况,并在在留期间届满前提交申请。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支援费用已刊登在“费用表”中。首次咨询在线免费,最长60分钟。
本事务所作为宫崎县宫崎市的行政书士法人,协助办理离婚・死别后的在留资格变更以及雇佣外国员工的企业的确认手续。
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等可在线申请的手续,我们接受全国范围内的委托。面谈以在线方式(Google Meet・LINE)进行,文件往来通过邮寄或电子数据进行,无需亲临本所。永住许可申请・归化许可申请属于窗口办理的手续,因此仅限于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在留卡根据手续内容和紧急程度,可能需要您前往管辖您居住地的入管窗口领取。在留期限的最后一天无法在线申请,请尽早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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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之前,请先让我们看一下。
致自行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的各位。在提交之前,我们为您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告知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通过在线方式(Google Meet・约20分钟),也可通过LINE受理。
・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请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复印件。在留卡只需发送正面,请勿发送有个人编号(My Number)的一面。
・我们告知的内容是本事务所的意见,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果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判断为准。
・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2026年10月公开的信息撰写。制度详情和实施时间今后可能会有变更。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みやざき国際法務事務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