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16日,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许可标准大幅收紧。注册资本等需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雇用1名以上全职员工,以及日语能力等,新增了多项要求。对于已经持有经营管理签证在日本居留并经营事业的人士,许多人可能会担心“下次更新时,如果未能满足这些新标准,是否会不许可”。结论是,对于在施行前已在日本居留的人士,将提供自施行日起3年(截至令和10年10月16日)的过渡措施。本文中,行政书士将结合外国经营者本人以及接收外国人才的企业负责人的视角,整理这些过渡措施的具体内容、更新时将审查哪些方面,以及应在何时之前准备什么。
此外,如果希望从新申请的角度详细了解经营管理签证的新标准本身,请同时参阅另行发布的文章“行政书士解读经营管理签证要求收紧”。本文重点关注“已在日本居留人士的更新”问题。
提到经营管理签证的收紧,人们往往认为是针对即将创业并申请在留资格的人士。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更迫切的问题是,已经持有经营管理签证并持续经营事业的现有经营者的更新。
对于此前以500万日元注册资本获得许可并经营事业的人士,如果在更新时突然被要求达到“3,000万日元”,许多中小型企业将难以应对。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为在施行前已在日本居留的人士设立了过渡措施。在恐慌并仓促做出判断之前,请务必首先准确了解制度的全貌。
我们将根据第一手资料(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资料)逐一回答这些疑问。
首先,我们来确认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订中新增的主要标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经营・管理”许可标准修订等事宜》)。
| 项目 | 修订后的标准 |
|---|---|
| 全职员工雇用 | 雇用1名以上全职员工(对象仅限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法附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持有者) |
| 注册资本等金额 | 3,000万日元以上(法人为已缴资本额或出资总额) |
| 日语能力 | 申请人或全职员工中任一人需达到B2相当以上(日本人、特别永住者以外需通过JLPT N2以上、BJT400分以上、或日本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等方式证明) |
| 履历 | 相关领域的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或在事业经营・管理方面拥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
| 事业计划书 | 义务要求由中小企业诊断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经营专业人士确认(新在留资格决定时) |

修订前是“注册资本500万日元以上,或2名以上全职员工”的二选一制度,也没有日语要求。修订后,注册资本和员工雇用两者都成为必须项,并新增了日语能力这一要求。对于现有经营者而言,这不仅是要求“增加了”,更是“必须同时满足”的要求,带来了沉重变化。
经营管理签证的收紧,其本质并非仅仅是金额的提高,而是注册资本、雇用、日语、履历和事业计划的确认各自作为独立的必要条件并列。
这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明确规定,对于在施行日(2025年10月16日)之前已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人士,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已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人士,在自施行日起3年届满之日(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前提交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时,即使不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也将根据经营状况以及符合修订后许可标准的预期等因素,进行许可或不许可的判断。(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同资料)
也就是说,如果在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之前的更新申请中,即使当时未能满足注册资本3,000万日元等新标准,也不会因此立即被不许可,而是会综合考虑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符合新标准的预期”等因素进行判断。
此外,公开资料还指出了以下几点:
一听到过渡措施,人们往往会误以为“三年内什么都不做也能更新”,但这是一个误解。过渡措施是指“即使未达到新标准也会综合考虑”,并非免除审查本身。特别是以下两点,在过渡措施期间也会进行确认。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明确指出,在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时,将确认公共费用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如下:
无论是否有过渡措施,未缴纳税费或社会保险、或未加入社会保险都可能在更新审查中被负面评价。在新标准应对之前,首先确保履行当前的纳税和社会保险义务,是更新准备的起点。
如前章所述,在过渡措施期间的审查中,即使未达到新标准,也会考虑“未来是否具备符合标准的预期”。为了证明这一预期,可能会要求提交经过经营相关专家(如中小企业诊断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评估的文件。重要的是,不要临时抱佛脚,而是要准备好通过专家审阅的资料,制定具体的增资和员工雇佣计划。
修订资料中还指出了与更新相关的以下处理方式:
此外,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关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相关上陆基准省令等的修订”(日文)中“咨询较多的问题”问2提醒,即使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没有问题,也存在不予更新的案例。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时,还会确认经营者应遵守的规则;如果在《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等劳动相关法令的遵守情况、社会保险・雇佣保险・工伤保险等的加入及缴纳情况、经营事业所需许可证照的取得情况等方面存在问题,将在审查中被视为消极因素。雇用员工的经营者,请一并检查劳动条件和工资支付是否符合法令。
过渡措施有期限。2028年10月16日之后提交的更新申请,原则上需要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上、常勤职员1人以上、日语能力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三年的过渡措施期是“为准备而设的宽限期”。即使想在三年后突然满足标准,增资和人才招聘也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趁着过渡措施仍在,制定并执行逐步接近新标准的计划,是三年后安全获得更新许可的唯一方法。
此外,如果在施行日后未能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则不被允许从“经营・管理”等在留资格申请永住许可申请,也不允许进行与高度专门职相关的特定在留资格变更。对于考虑将来永住的经营者,需要考虑到这一点并尽早采取应对措施。
如果在过渡措施期间预计难以符合新标准,可以考虑以下方向。由于具体情况因人而异,最终请务必咨询专家后做出判断。
| 方向 | 概要 | 注意事项 |
|---|---|---|
| 发展事业以符合标准 | 有计划地推进增资、利润留存、雇佣常勤职员,在三年内达到新标准 | 通过专家评估的计划书来证明“预期” |
| 考虑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 | 根据事业和本人经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其他在留资格可能成为选择 | 需要仔细审查是否符合变更后资格的要求和活动内容 |
| 调整事业体制 | 通过调整共同经营・出资构成等方式来应对资本要求 | 名义上的体制从活动实际情况来看不会被认可 |
无论选择哪种方案,越早开始在过渡措施期内进行検討,可采取的对策就越多。如果在更新期限临近时才开始行动,可能会陷入只剩下“临时增资”这一选择的境地。

在有外国企业主参与的合资公司,或聘请外国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Q1. 过渡措施截止到何时?
对象是自施行日(2025年10月16日)起三年届满之日,即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之前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此期间内,即使不符合新标准,也将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和符合标准的可能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Q2. 在过渡措施期间,即使没有3,000万日元注册资本也一定能更新吗?
并非“一定”。过渡措施是指即使未达到新标准,也将综合考虑后进行许可或不许可的判断,并非保证一定能更新。公共税费的履行情况、活动实际情况以及达到新标准的可能性等都将受到审查。
Q3. 过渡措施的对象是谁?
对象是施行日前已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士。施行日之后新提交的申请,原则上适用修订后的标准(在施行日前受理并正在审查中的申请适用修订前标准)。
Q4. 更新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除了证明公共税费(税金、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履行情况的资料外,在过渡措施期间,有时会要求提交经过经营专家评估的文件,以证明符合新标准的可能性。根据业务内容,可能还需要证明许可和批准获取情况的资料。
Q5. 日语能力要求必须由企业主本人满足吗?
不。规定是申请人本人或常勤员工之一达到B2以上水平(日语能力考试N2以上等)即可。您可以根据公司内部人员构成,考虑由哪一方来证明。
Q6. 3年过渡措施期过后会怎样?
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后的更新申请,原则上需要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但是,即使未达到标准,如果经营状况良好,适当履行纳税义务,并且预计在下次更新前能够满足标准,也将被综合考虑。无论如何,在有过渡措施的现在开始有计划地准备至关重要。
Q7. 可以在宫崎咨询经营管理签证的更新事宜吗?
是的。本事务所位于宫崎市,承接外国企业主在留期间更新的咨询。我们将根据您的业务情况,为您提供新标准的应对方针和所需文件的整理建议。
关于经营管理签证的更新,有三点关键事项需要掌握:
制度变更时,人们往往会感到不安。然而,如果正确理解过渡措施的期限和审查要点,那么现在应该做什么就会变得明确。巩固当前的纳税和社会保险,并与专家一起制定达到新标准的计划——这是平静迎接下次更新最可靠的一步。如果您在判断上有所犹豫,请尽早咨询专家。
本事务所根据最新的制度动向,承接来自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的双方咨询。
请随时利用我们的免费咨询服务。
提交之前,请先让我们看一下。
致自行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的各位。在提交之前,我们为您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告知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通过在线方式(Google Meet・约20分钟),也可通过LINE受理。
・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请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复印件。在留卡只需发送正面,请勿发送有个人编号(My Number)的一面。
・我们告知的内容是本事务所的意见,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果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判断为准。
・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撰写基于2026年7月时的公开信息。制度详情和实施时间今后可能会有所变更。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2026年10月25日追记:在正文“4.”中补充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关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相关上陆基准省令等的修订”(日文)中“咨询较多的问题”问2的内容。)
本文作者: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宫崎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