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管了业务、更换了法人代表、公司名称变更。此时,会产生一个疑问:“雇佣的外国员工明天还能继续工作吗?”
先说结论,经营者或公司名称的变更本身,并不会导致外国员工本人的在留资格失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的不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而是“申报”。如果弄错了这一点,可能会准备不必要的申请,而错过了真正需要在14天内完成的申报。我们将为外国员工本人和接收企业的人事负责人双方进行整理。
首先总结要点。
经营者变更之日与在留期间的截止日期没有任何关系。首先应查看在留卡的在留期间。
关于特例期间,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告知,“在作出该处理之时或自居留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早者为止”,可以以原在留资格居留并从事原活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起始点是“在留期间的截止日期”,而不是“申请之日”。“因为已经申请了,所以还有两个月”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南中说明,进行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手续后,在留卡背面的“在留期间更新等许可申请栏”会记载“申请中”。但其中附有括号说明“在线申请的情况除外”。
如果是在线提交更新申请,在留卡背面不会有“申请中”的记载。请勿仅凭卡片记载判断是否可以工作。
如果人事部门看到在留卡正面在留期间已过,就判断“已过期,不能工作”,这实际上会阻止合法工作的人员继续工作。在业务承继后,可能会出现集中检查在留卡的场景,因此请务必采取不只凭卡片记载判断,而是向本人确认申请状况的措施。
申请时间及更新所需文件本身,已在另文中详细介绍。
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2号规定,当与合同方(日本国内的公共或私人机构)发生名称或所在地变更、机构消灭、与该机构合同终止或签订新合同时,必须在14天内进行申报。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手续指南中,此申报的要点整理如下:
| 项目 | 内容 |
|---|---|
| 手续依据 | 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2号 |
| 适用在留资格 | 高度专门职1号(a)或(b)、高度专门职2号(a)或(b)、研究、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介护、兴行(仅限于根据与所属机构的合同从事活动者)、技能、特定技能 |
| 申报期间 | 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天内 |
| 申报人 | 中长期在留者本人 |
| 申报方式 | 电子申报系统/窗口提交/邮寄 |
| 附件资料 | “无需提交证明申报事项的资料”(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指南) |
| 手续费 | 申报本身没有规定手续费 |
实践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其中一点是,申报义务人是本人。即使公司出于好意代为办理,义务主体仍是本人。在承继场景中,公司方面应告知“需在14日内提交此申报”,并协助办理,包括电子申报系统的用户注册。
另一点是,无需提交资料。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明确规定,无需提交证明申报事项的资料。请务必避免因收集登记事项证明书或转让合同等资料而错过14天的申报期限。
这是本文最实用的部分。尽管统称为“事业承继”,但合同相对方法人是否发生变化会影响结论。典型情况可归纳为以下3种。
| 承继形式 | 雇佣合同相对方 | 申报事由的适用(典型示例) | 参考格式 |
|---|---|---|---|
| 股份转让型(仅股东变更,法人资格不变) | 不变 | 不属于申报事由 = 无需申报 | — |
| 商号变更(同一法人仅变更名称) | 同一法人 | 合同机构名称变更 | 1之1 |
| 因事业转让等由其他法人成为雇主 | 变更 | 合同终止 + 签订新合同 | 1之7(也可分别提交1之4和1之5) |
股份转让型是最容易被误解的情况。即使所有者和代表人均发生变更,公司内部氛围也可能发生巨大变化。但如果雇佣合同的相对方法人不变,则不产生第19条之16第2款所述的申报事由。该条款并未规定仅因代表人变更而需提交的申报。
相反,如果因事业转让或公司分立而由其他法人成为雇主,对本人而言,即“与原公司的合同终止,与新公司签订了合同”。这与跳槽的结构相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南指出,若同时申报合同终止和新合同签订,参考格式1之7会比较方便。

上表仅为典型情况下的归纳。实际适用取决于承继方案(股份转让、事业转让、合并、公司分立)与雇佣合同如何承继的组合。在合并或公司分立中,雇佣合同的处理受个别约定的影响;即使是相同的“事业转让”,员工待遇的设计也因案件而异。
此外,如果雇主发生变更,还会出现不仅仅是申报的问题。即在新雇主手下,业务内容是否在当前在留资格允许的活动范围内。这与申报是两回事,如果不在范围内,则需要考虑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本公司属于哪种情况,需要查看合同和登记的实际文件来判断。
入管法第19条之16的申报根据在留资格分为第1号(关于所属(活动)机构的申报)和第2号(关于所属(合同)机构的申报)。由于都被称为“所属机构申报”,因此容易混淆。
| 比较项目 | 第1号(活动机构) | 第2号(合同机构) |
|---|---|---|
| 主要在留资格 | 教授、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教育、企业内转勤、技能实习、留学、研修等 | 研究、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介护、兴行(基于合同的情况)、技能、特定技能等 |
| 申报事由的写法 | 机构名称・所在地变更、消灭、脱离・转入该机构 | 机构名称・所在地变更、消灭、与该机构合同终止・签订新合同 |
| 参考格式(合同・所属关系) | 1之2/1之3/1之6 | 1之4/1之5/1之7 |
| 名称变更・所在地变更・消灭的格式 | 1之1(通用) | 1之1(通用) |
在承继场景中容易混淆的是,社长本人是外国人并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属于第1号的范畴,而员工(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特定技能等)则属于第2号的范畴。因此,在同一公司内,根据职位不同,适用的条款和格式也会不同。
此外,格式编号可能会有所更改。实际提交时,请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相应页面确认最新格式(本文末尾附有出处)。
以上是外国人本人的义务。公司方面,入管法第19条之17也规定了“关于接收中长期在留者的申报”制度。但是,多数一般企业不属于此申报的范围。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南明确指出,关于适用机构,“不包括根据《劳动政策综合推进法》负有外国人雇佣情况申报义务的机构”。也就是说,已向公共职业安定所申报外国人雇佣情况的事务所,无需根据入管法第19条之17进行申报。如果属于雇佣保险适用事务所,通常符合此情况。
此外,第19条之17所列举的在留资格中,不包括特定技能、技能实习、艺术、宗教、报道。特定技能的接收企业有其他框架下的申报义务,请勿与此混淆。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就第19条之17指出,“即使未进行申报,也不会被处以刑罚,但在所属外国人申请在留期间更新等许可时,可能会对事实关系进行确认,从而谨慎审查。” 实践中,应将“没有刑罚规定”的说明与“更新审查时可能会被谨慎对待”的说明结合起来理解。
另一方面,外国人本人根据第19条之16进行的申报是另一项义务。“公司即使不申报也没有惩罚,所以本人申报也可以延后”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有时公司内部难以判断承继后的业务内容是否仍在现有在留资格的允许范围内。此时的选择是就劳资格证明书(入管法第19条之2)。
| 项目 | 内容 |
|---|---|
| 定位 | 申请签发证明本人在留资格可从事活动的文书 |
| 手续费 | 获批时2,000日元(在线申请为1,600日元) |
| 标准处理期间 | 当天(如变更工作单位等情况为1至3个月) |
| 申诉方法 | 无 |
| 工作单位变更时 | 需提交或出示能证明新工作单位和活动内容详情的文件 |
此外,此手续费不属于2026年10月1日居留资格手续费修订的范围。
获取是任意的。 并非没有就劳资格证明书就不能雇用。入管法第19条之2第2项规定,在可从事活动明确的情况下,不得以外国人未出示或提交此文件为由,对其进行不利对待。由于条文中附有“在明确的情况下”这一限定,因此将“要求出示本身违法”的解读并不准确。将其定位为任意确认手段之一更符合实际操作。
此外,在事业转让等导致雇主变更、业务内容也随之变更的案件中,标准处理期间将不是当天,而是1至3个月。需要根据承继计划提前行动。
承继执行日确定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确认,可以减少遗漏。
关于非法就劳的风险管理和在留卡的查看方法等外国人雇用的基本知识,已在其他文章中进行介绍。
如果法人资格相同,且雇佣合同的相对方未发生变化,则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2项所指的申报事由通常不会发生。该条文没有规定仅因代表更换本身就需要申报。但是,如果伴随代表更换同时发生了商号变更或事业移交,则需要另行考虑。
即使超过了期限,也建议尽快提交,而不是不申报。申报情况可能会在随后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审查中被确认。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个别判断,请咨询本事务所。
第19条之16的申报义务人是中长期居留者本人。公司不承担该义务。在实践中,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公司告知必要性,并协助其注册使用电子申报系统及确认填写内容。
雇主变更本身,通过申报合同终止和签订新合同来应对。但是,如果在新雇主手下从事的业务内容超出当前在留资格的活动范围,则需要考虑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如果难以判断是否符合范围,也可以选择申请就劳资格证明书。
居留许可手续费已于2026年10月1日起修订。由于适用金额会根据申请受理日期而变化,请查阅另行文章。
关于合同机构的申报,并非重新记载在留卡内容的手续。这与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申报(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的变更)是不同的手续。
申报并非判断许可或不许可的手续,因此不适用审查期间的概念。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的标准处理期间为2周至1个月。实际处理期间的趋势已在另行文章中提及。
本事务所在充分了解最新制度动向的基础上,受理来自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的双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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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自行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的各位。在提交之前,我们为您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告知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通过在线方式(Google Meet・约20分钟),也可通过LINE受理。
・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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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9月的公开信息撰写。制度详情和实施时间今后可能会有变更。在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撰稿人: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宫崎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