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格外活动许可是指,为了从事当前在留资格不被允许的工作,而需要事先获得的许可。留学生的兼职工作以及家族滞在人员的非全日制工作,只有获得此许可后才能进行。众所周知的是“每周28小时以内”的上限,但实际上存在包括许可和个别许可两种类型,并且根据在留资格的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本文将根据入管法条文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第一手信息,从外国人本人和企业人事担当者两个角度,由行政书士对许可内容、计算方法、申请手续以及违反风险进行整理。
关于邀请家属的在留资格本身,请参阅“家族滞在签证的要件和就业限制”;关于毕业后转换为就业类在留资格的程序,请参阅“从留学到就业的在留资格变更”。欢迎一并阅读。
在日本的外国人,持有入管法附表第一或附表第二规定的在留资格。其中,附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是根据“在日本进行的活动”(如就业或留学)而获批的,因此可以进行的活动也根据各自的在留资格而定。
因此,入管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除获批的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外,不得从事伴随收入的经营活动或获取报酬的活动。当希望超越此范围工作时,需要使用同条第2款的资格外活动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在不阻碍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进行的前提下,认为适当即可批准此许可,并可同时附加必要的条件。
也就是说,资格外活动许可是一种“在不影响主业的前提下,稍微扩大范围”的制度。“主业”如果是留学,则以学业为主;如果是家族滞在,则以受抚养生活为主,就业仅作为附带活动。
资格外活动许可并非“工作许可”本身,而是在不阻碍在留资格相关活动进行的前提下被允许的例外情况。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明确指出,对于入管法附表第二所列在留资格(如“永住者”和“定住者”)的持有者,由于其就业活动不受限制,因此不属于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对象。“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无需取得此许可,因为他们可以从事任何职业。
此外,自2010年7月起,持有“留学”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根据与所在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仅限于第4学年、第5学年及专攻科)的合同,从事获取报酬的辅助教育或研究活动,无需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这包括部分所谓的TA(助教)和RA(研究助理)活动。
资格外活动许可大致分为包括许可和个别许可两种类型。如果不理解这种区别,可能会发生“虽然持有许可,但其工作方式超出了许可范围”的情况。
| 类型 | 内容 | 工作单位指定 | 主要对象 |
|---|---|---|---|
| 包括许可 | 原则上以每周28小时以内,以及活动场所不从事风俗营业等活动为条件 | 不指定(可自由选择工作单位) | “留学”、“家族滞在”、为继续求职的“特定活动”等 |
| 包括许可(地方公共团体等) | 以每周28小时以内,以及基于与地方公共团体等的雇佣合同为条件 | 不指定 | 受雇于地方公共团体等的“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仅限于体育教练)”人员 |
| 个别许可 | 单独指定雇主企业等的名称、所在地及业务内容等 | 指定(仅限于该工作单位・该业务) | 每周超过28小时的实习、难以客观确认工作时间的就业方式等 |
在包括许可的情况下,印章贴纸或资格外活动许可书的“新获批活动内容”将引用条文,记载如下:
📌 要点:包括许可和个别许可可以同时获得。已经持有其中一种许可的人,也可以额外申请另一种许可。
包括许可的核心是“每周28小时以内”的上限。此处常有误解,我们将分要素进行整理。
| 论点 | 处理方式 |
|---|---|
| 原则上限 | 每周28小时以内 |
| 长期休假期间(留学) | 夏季假期等学则规定的长期休假期间,可延长至每日8小时以内 |
| 长期休假特例的适用对象 | 仅限“留学”。不适用于家族滞在人员 |
| 兼职情况 | 并非按工作单位分别设定上限,而是指本人所从事的全部活动的总上限。请务必合计管理 |
| 风俗营业等 | 条件是活动场所不得经营风俗营业等(详情请参阅§6)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面向新入学留学生的指南中说明:“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包括许可后,可以进行每周28小时以内(夏季假期等学则规定的长期休假期间,可延长至每日8小时以内)的兼职工作。”
关于“留学”的资格外活动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解释称,包括许可中的“经营事业的活动”是指通过雇佣合同等明确工作时间的管理者等活动,以及作为个体经营者承接配送等委托,根据成果获得报酬,且工作时间可客观确认的活动。
反之,工作时间难以客观确认的工作方式,不属于包括许可的范围。如果业务委托合同或承揽合同等未能明确标准工作时间,则需要资格外活动的个别许可。考虑从事外卖配送或居家承接业务的人员,建议提前确认此点以确保安全。
即使同样是“每周28小时”,不同在留资格的前提条件也不同。请确认您属于哪种情况。
| 在留资格 | 资格外活动许可 | 上限 | 备注 |
|---|---|---|---|
| 留学 | 包括许可(仅需申请书) | 每周28小时以内/长期休假期间每日8小时以内 | 与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第4学年、第5学年及专攻科)签订合同从事教育・研究辅助工作无需许可 |
| 家族滞在 | 包括许可(仅需申请书) | 每周28小时以内 | 长期休假期间无放宽 |
| 特定活动(继续求职) | 包括许可 | 每周28小时以内 | 毕业于大学等的留学生,且教育机构的推荐信中载明与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相关事项等 |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等就业资格 | 个别许可(原则上) | 单独指定 | 从事属于其他在留资格的活动时。受雇于地方公共团体等特定情况可获得包括许可 |
| 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 等附表第二 | 无需 | 无限制 | 因就业活动无限制,故不适用 |
| 属于“特定技能”或“技能实习”的活动 | 不属于许可对象 | — | 根据要件(一般原则),申请所涉活动不包括“特定技能”和“技能实习”(§6) |

对于“家族滞在”人员,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规定,若作为个体经营者等活动,工作时间难以客观确认,或业务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未能明确标准工作时间,则需要个别许可。此情况下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请书以及“说明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报酬等的文档(任意格式)”。
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的手续属于相对简便的类别。但是,请务必注意有时会耗费较长时间。
| 项目 | 内容 |
|---|---|
| 依据条文 | 入管法第19条(手续依据:入管法第19条第2款) |
| 手续对象 | 拟从事不属于现有在留资格的、伴有收入的经营事业活动或获取报酬活动的外国人 |
| 申请地点 | 管辖居住地的地区出入国在留管理机构 |
| 手续费 | 不收取 |
| 标准办理时间 | 2周至2个月 |
| 不服申诉方法 | 无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4点 |
如果申请人以外的人代为提交该申请人的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则规定申请人需随身携带在留卡复印件,而前来办理的人员则需携带申请人的在留卡原件。请注意,这不是指申请人本人将原件留在手边,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况。
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也可以在线提交。但请注意,这仅限于与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或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同时提交的情况。在线手续的整体概况在“在留申请在线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 新入境的留学生可在机场办理:如果被授予“留学”、“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技能”在留资格并获得新的入境许可(不包括被授予“3个月”在留期间的情况),则可在获得入境许可后立即提交申请,并在获得入境许可的出入境港口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这是最快的方法。
此外,自令和6年(2024年)1月起,在线提交的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可通过邮寄方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将签发资格外活动许可书,而非盖章贴纸。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列出了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条件(一般原则)如下7点,并表示只有在全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认为进行资格外活动具有适当性并予以许可。
条件2常被忽视。如果处于未在学校注册或长期缺课的状态,则无法认定其“正在从事现有在留资格所规定的活动”,从而难以获得许可。
条件4中排除的活动具体如下:
⚠️ 此处是陷阱:被排除的不仅是“从事的活动”,还包括“在经营场所内进行的活动”。即使工作内容是洗碗或清洁,只要该营业场所经营风俗营业等,就属于被排除的范围。“我没有从事接待工作所以没关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如果未经资格外活动许可而工作,或超出许可条件工作,将同时面临多重风险。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面向留学生的指南中明确指出:“如果违反资格外活动许可,在留期间更新可能不被批准。”在实践中,首先会面临的便是这一不利后果。
入管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如果违反许可所附条件,或认为不适宜继续给予该许可,则可以取消资格外活动许可。
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5项规定,持有附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在留者,未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且正在或意图从事其他活动而居留(正当理由除外),可作为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例如,学业几乎荒废,以打工为主要生活的情况,可能属于此类。
| 条文 | 对象 | 法定刑 |
|---|---|---|
| 入管法第73条 | 违反第19条第1项规定,从事伴随收入的经营活动或获取报酬的活动者(不包括符合以下条件者) | 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并处) |
| 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4号 | 违反第19条第1项规定,被明确认定为专门从事该活动者 | 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并处) |
如果符合第70条规定,也将成为强制遣返的对象。请注意,“仅仅稍微超出”与“专门从事工作”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招聘外国人从事兼职工作的企业方,也负有接近确认义务的实际责任。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解释称,向中长期在留者发放的在留卡背面会记载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时的许可要旨,并写入在留卡内置的IC芯片中。此外,在确认是否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时,要求在确认盖章贴纸(贴在护照上)或资格外活动许可证的同时,也确认在留卡的背面。
招聘时的检查要点如下:
此外,也可以通过使用入管法第19条之2的就劳资格证明书来确认该外国人可以从事的活动。但是,该条第2款规定,在可以从事的活动明确的情况下,不得以未出示或提交此文件为由给予不利待遇,因此请避免将提交此文件作为招聘条件的做法。
入管法第73条之2规定,对于在事业活动中,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者等,处以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
此外,该条第2款规定,从事这些行为者,不得以不知情该外国人未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等为由免除处罚。但书规定“无过失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疏忽未确认在留卡,则不能声称无过失,可能被追究责任。
📢 企业总结:“本人说没问题”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将在留卡双面确认和工作时间记录纳入招聘流程,是最可靠的对策。
Q1. 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需要费用吗?
A.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明确表示“不收取手续费”。申请本身是免费的。但是,标准处理时间为2周至2个月,因此请从希望开始工作的时间倒推,尽早提交申请。
Q2. 可以开始兼职工作后再申请许可吗?
A. 入管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必须事先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在获得许可前开始工作,本身就是违规行为。请在确认许可证或在留卡背面记载后开始工作。
Q3. 每周28小时是所有工作单位的总和吗?
A. “每周28小时以内”并非指每个工作单位的上限,而是指本人从事的所有活动的总上限。如果兼职多份工作,请以总时间进行管理。
Q4. 暑假期间,家族滞在也可以每天工作8小时吗?
A. 不可以。长期休假期间每天8小时以内的特例仅适用于“留学”在留资格者。家族滞在者即使在假期期间,每周28小时以内仍是上限。
Q5. 我想参加每周超过28小时的实习。
A. 这可能属于个别许可的范围。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表示,在为取得学分所需的实习等、与所学专业科目有密切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每周超过28小时的资格外活动许可。除了申请书之外,还需要活动预定机构出具的关于资格外活动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活动预定机构签订的合同(其中需记载具体的活动内容、活动期间和活动时间、活动地点以及报酬等待遇)。
Q6. 餐饮外卖配送可以通过包括许可进行吗?
A.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规定,即使是以个人经营者身份接受配送等委托并根据成果获得报酬的活动,只要可以客观确认工作时间,就属于包括许可的范围。反之,如果难以客观确认工作时间,则需要个别许可。请事先确认合同形式和工作时间的记录方法。
Q7. 我是永住者,开始兼职需要资格外活动许可吗?
A. 不需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规定,入管法附表第二所列的在留资格持有者(如“永住者”和“定住者”)的就业活动没有限制,因此不属于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对象。
资格外活动许可手续费全免,如果是包括许可,只需一张申请书即可,是相对简单的手续。然而,其效力是附带条件的,即“每周28小时以内”和“非风俗营业等场所”。一旦超出条件,可能立即导致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许可取消、在留资格取消以及罚则等严重后果。
外国人本人在开始工作前,请确认以下三点:①自己的许可是包括许可还是个别许可;②上限是每周28小时,还是可以使用长期休假期间的特例;③即将从事的工作是否可以客观确认工作时间。企业的人事负责人应将在留卡背面确认和工作时间记录纳入招聘流程,这是避免协助非法就业罪风险的最短途径。
标准处理时间为2周至2个月。请提前做好准备,以免在新学期或排班开始前手忙脚乱。
本事务所接受包括资格外活动许可在内的,来自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的双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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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自行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的各位。在提交之前,我们为您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告知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通过在线方式(Google Meet・约20分钟),也可通过LINE受理。
・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请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复印件。在留卡只需发送正面,请勿发送有个人编号(My Number)的一面。
・我们告知的内容是本事务所的意见,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果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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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7月的公开信息撰写而成。制度详情和实施未来可能会有变动。在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宫崎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