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平成24年)7月8日以前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有时会被要求提供“外国人登记原票复印件”。外国人登记制度已于平成24年7月9日废止,此前由市区町村保管的外国人登记原票,现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以下简称入管厅)保管。因此,需要复印件时,应向入管厅而非市区町村提出申请。本文将根据入管厅的官方信息和法律法规,向外国人本人、家属以及负责员工咨询的企业负责人,解释本人外国人登记原票的“开示请求”与已故人员外国人登记原票的“复印件交付请求”之间的区别、所需材料以及邮寄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根据入管厅的说明,外国人登记原票记载了在外国人登记法废止前向市区町村申请登记的以下个人信息:
如果在平成24年7月8日之前申请了记载事项变更登记,其变更履历(姓名、国籍、职业、在留资格、在留期间、户主姓名、关系、居住地等)也会被记载。但是,入管厅也说明,由于原票的格式和登记事项经过多次修订,并非所有这些信息都一定会记载,并且无法事先确认所需事项是否记载。
外国人自平成24年7月9日起也可以领取居民票复印件。东京法务局的说明指出,该居民票上外国人登记原票记载的最后住址将作为第一个住址记载,而在此之前的住址则不会记载在居民票上。这意味着,如果需要显示2012年7月8日之前的住址变迁,仅凭居民票是不够的,有时需要外国人登记原票复印件。
例如,东京法务局在成年监护登记的住址变更登记中,如果住址迁移申报是在平成24年7月9日之前进行的,则要求附上外国人登记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包含住址变更履历)等,并指出其开示请求地为入管厅。此外,在需要确认已故人员的旧住址或家庭构成时,或被提交机构要求提供过去的在留记录时,也可能需要外国人登记原票复印件。具体需要哪些文件,请向提交机构确认。关于外国人去世时的整体手续,请参阅外国人在日本去世后|死亡登记・在留卡・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
💡 要点:入管厅建议,平成24年7月9日之后的住址信息可通过居民票获取,请向您居住的市区町村确认。将2012年7月8日之前归为外国人登记原票,7月9日之后归为居民票,这样区分获取途径会更容易理解。
即使是相同的外国人登记原票,根据请求的原票是在世人员的还是已故人员的,手续的依据、可请求人员以及手续费都有所不同。
| 项目 | 本人等原票(开示请求) | 已故人员原票(复印件交付请求) |
|---|---|---|
| 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6条(开示请求权) | 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开示,而是作为行政服务一部分的信息提供 |
| 可请求人员 | 本人/本人为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时为法定代理人(亲权人、成年监护人)/任意代理人 | 死亡时的同居亲属/死亡时的配偶(包括事实婚姻关系者)、直系尊属、直系卑属、兄弟姐妹/上述人员为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时为其法定代理人(亲权人、成年监护人)/上述人员的任意代理人 |
| 手续费 | 300日元收入印花(不盖章) | 不收取(不贴收入印花) |
| 格式 | 保有个人信息开示请求书(外国人登记原票专用) | 死亡外国人相关外国人登记原票交付请求书 |
| 决定所需时间 | 法律规定自请求之日起30天内(实际时间因案件而异) | 时间较长(因是否需要额外确认等情况而异) |
| 他人信息 | 原则上不予开示 | 已故人员和请求人以外的信息将被删除后交付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常见问题”解释说,即使是亲属,也无法请求公开在世者(非未成年人等家属)的外国人登记原始记录。只能由本人请求,或者作为受本人委托的任意代理人请求。任意代理人请求自令和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此外,可以请求获取记载在他人原始记录中的请求者本人的信息。例如,当本人作为家庭成员记载在亲属等的原始记录中时,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表示,即使同时请求本人原始记录和记载有本人信息的亲属等原始记录各一份,也可以作为本人信息以每件300日元的价格请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个人信息”仅限于在世个人的信息(同法第2条第1项),因此已故者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请求的对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考虑到外国人登记原始记录复印件迄今为止所发挥的社会作用,仅在确认请求者属于可请求交付的人员时,才交付复印件。
💡 要点:关于可代替本人请求公开的代理人,2028年7月16日施行的修订(令和8年法律第56号)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6条第2项中,除了法定代理人、任意代理人之外,增加“其他政令规定的代理人”。具体哪些代理人将成为对象,将由政令规定。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指南中列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如下(请求已故者的原始记录交付时,对请求者也要求提供相同的文件)。
| 请求人 | 到窗口请求 | 邮寄请求 |
|---|---|---|
| 本人(已故者原始记录的同居亲属・配偶等本人) | 驾驶证等可确认本人身份的证件 | 身份证明文件(双面复印件)+居民票 |
|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誊本等可证明法定代理人资格的文件 | 法定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双面复印件)+居民票+可证明法定代理人资格的文件 |
| 任意代理人 | 任意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委托人的印章登记证明书(委托书上盖实印时)或委托人的驾驶证等双面复印件 | 窗口所需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为双面复印件)+居民票 |
各项文件有以下注意事项:
如果代理人是法人,则需提交法人的全部事项证明书(交付后30天内的原件)和证明书上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双面复印件),以替代居民票。
公开请求书上需填写原始记录的请求期间。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建议,请求期间应向提交外国人登记原始记录的机构确认,如果无法确定具体期间,也可以填写一个宽裕的期间(外国人登记原始记录仅有截至2012年7月8日的记录)。如果需要住址历史记录,则填写居住所需住址的期间,或从更早的期间开始,留出宽裕的时间。
如果希望邮寄复印件,请附上回邮Letter Pack或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参考标准(每份公开请求,普通平信邮寄),如果请求期间始于1960年以后,则大约需要110日元的邮票;如果始于1959年以前,由于记录页数较多,可能需要180日元或270日元的邮票。如果选择快递或简易挂号信,需加算相应费用。为防止邮资不足,建议附上备用邮票,以便在邮资不足时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公开决定等必须在收到公开请求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第83条第1款)。但是,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30日(同条第2款),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也表示,实际作出公开决定等所需时间因案件而异。无法在当天交付(包括阅览)。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告知,由于请求数量众多,结果送达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并且无法回复查询进度的电话。如果存在需要确认的事项或文件不足,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会通过电话或信函联系。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指定的提交地点是东京都新宿区四谷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总务课出入境信息公开科,宫崎县内的地区出入国在留管理机构并未被指定为提交地点。因此,居住在宫崎县的各位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请求更为实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请求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除了外国人登记原票之外,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还提供出入(境)记录的公开请求。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常见问题”,已归化日本国籍的人士如果需要其作为外国人期间的出入境记录,应请求外国人的出入境记录;如果需要其成为日本人之后的记录,则应请求日本人的出入境记录。如果两者都需要,则为2件(600日元)。
如果提交方要求确认“在留期间”或“出境期间”,请务必向提交方确认是需要外国人登记原票还是出入境记录,然后再提交请求,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A. 不可以。随着外国人登记制度的废止(2012年7月9日),市区町村保管的外国人登记原票已移交法务省,目前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保管。如果需要复印件,请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总务课出入境信息公开科请求。
A. 本人等原票的公开请求,每件需在请求书上贴300日元的收入印花(不盖销)。已故人士原票复印件的交付请求不收取费用,因此无需贴收入印花。无论哪种情况,如果希望邮寄,则需另行支付回邮邮票费等。
A. 已故外国人的直系卑亲属(如子女)包含在可请求交付的人员范围内。配偶、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以及去世时的同居亲属也可以请求。但是,如果原票中包含已故人士和请求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信息,则将交付删除该部分信息的复印件。
A.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列举了可以替代居民票的材料,包括日本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在留证明,以及申请人所在设施的管理者签发的居住证明或住宿证明。所有材料都必须在30天内开具,不接受复印件。
A. 根据法律规定,开示请求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做出开示决定等,但该期限可以延长30天,实际所需时间因案件而异。据称,已故人员的原始记录交付请求需要较长时间。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醒,由于请求数量众多,请预留充足时间办理手续。
外国人登录原票记录了截至2012年7月8日外国人登录制度废止前的住址、家庭和在留记录。目前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保管,本人原票可通过开示请求(每件300日元)获取,已故人员原票可通过同居亲属、配偶或子女等提交的复印件交付请求(免手续费)获取。由于受理窗口仅东京一处,居住在宫崎县的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更为实际。请预留30天内居民票等文件的有效期,并考虑到收到结果所需的时间,尽早准备。
本事务所作为宫崎县宫崎市的行政书士法人,为外国人及其家属提供在留手续和所需文件准备的协助。
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等可在线申请的手续,我们接受全国范围内的委托。面谈以在线方式(Google Meet・LINE)进行,文件往来通过邮寄或电子数据进行,无需亲临本所。永住许可申请・归化许可申请属于窗口办理的手续,因此仅限于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在留卡根据手续内容和紧急程度,可能需要您前往管辖您居住地的入管窗口领取。在留期限的最后一天无法在线申请,请尽早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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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之前,请先让我们看一下。
致自行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的各位。在提交之前,我们为您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告知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通过在线方式(Google Meet・约20分钟),也可通过LINE受理。
・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请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复印件。在留卡只需发送正面,请勿发送有个人编号(My Number)的一面。
・我们告知的内容是本事务所的意见,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果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判断为准。
・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2026年10月的公开信息撰写。制度详情和实施方式今后可能会发生变化。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みやざき国際法務事務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