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从海外引进人才时,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可能需要附上“结核非发病证明书”。这就是入境前结核病筛查。这里存在两个常见的误解。一是虽然指定国家有6个,但目前仅有3个国家被要求提交(印度尼西亚将自2027年1月4日起被要求提交)。另一个是,即使是指定国家的公民,也有很多人被排除在对象范围之外。本文旨在为外国申请人本人和企业的人事负责人双方,整理出对象、除外情况和期限。
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不予颁发时的应对措施,请参阅“如果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不予颁发”;关于申请本身的办理流程,请参阅“在留申请在线系统”。请一并查阅。
入境前结核病筛查是指,针对以中长期在留日本为目的,从指定国家入境的人士,要求其在入境前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胸部X光检查等,并提交证明未患结核病的《结核非发病证明书》的制度。该制度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外务省、厚生劳动省联名发布的指南(2024年12月26日制定,2025年3月31日修订)进行运作。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指定为对象国家”与“被强制要求提交证明书”是两回事。
| 对象国家 | 健康检查受理开始日期 | 结核非发病证明书提交义务化日期 |
|---|---|---|
| 菲律宾 | 2025年3月24日 | 2025年6月23日起义务化 |
| 尼泊尔 | 2025年3月24日 | 2025年6月23日起义务化 |
| 越南 | 2025年5月26日 | 2025年9月1日起义务化 |
| 印度尼西亚 | 2026年11月2日(预定) | 自2027年1月4日起强制(预定) |
| 缅甸 | 正在协调启动中 | 启动时间待定 |
| 中国 | 正在协调启动中 | 启动时间待定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通知页面,其标题在2026年9月的更新中变为“菲律宾、尼泊尔、越南及印度尼西亚国籍人士”。请分两阶段理解:6个国家是制度上的指定,3个国家是目前已强制执行的国家。关于印度尼西亚,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自2026年11月2日起开始受理体检,自2027年1月4日起提交的申请须提交结核非发病证明书(预定)(详情请见“印度尼西亚入境前结核病检查|2027年1月4日起强制实施”)。缅甸和中国的实施日期尚未确定。
根据指南,虽然日本国内的结核病患者人数逐年呈下降趋势,但每年仍有约1万人发病。另一方面,外国出生患者人数呈增加趋势,2023年新登记结核病患者10,096人中,外国出生者有1,619人。
对象国家是根据在日本在留期间被诊断出结核病的外国出生患者的出生国中,占比大的国家选定的(根据2018年2月26日第9届厚生科学审议会结核病分科会的决定)。
| 出生国 | 日本患者人数(2023年) | 占外国出生患者的比例 |
|---|---|---|
| 菲律宾 | 317人 | 19.6% |
| 越南 | 272人 | 16.8% |
| 印度尼西亚 | 231人 | 14.3% |
| 尼泊尔 | 229人 | 14.1% |
| 缅甸 | 155人 | 9.6% |
| 中国 | 148人 | 9.1% |
制度的目的并非为了排斥特定国籍人士,而是在入境前确认是否发病,并确保有需要的人能够及早接受治疗。
对象是持有对象国国籍,并打算以以下任一身份入境日本并在此在留的人士:
这里所说的中长期在留者,是指《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第19条之3规定的人士。具体而言,是指在日本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中,不属于以下①〜④任何一项的人士:
也就是说,以短期滞在(观光、商务等)来日的人士,以及被决定在留期间仅为3个月以下的人士,原本就不属于对象范围。认为“该国所有人都需要接受检查”的理解是不准确的。
即使是目标国籍,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则不符合条件。这是企业人事担当者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如果通过居住国的居留许可等确认当前居住地是目标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符合条件。厚生劳动省的说明指出,不询问当前居住地的居住期间。例如,越南国籍人士居住在第三国并持有该国居留许可的情况是典型例子。
在这种情况下,需提交居留许可等的复印件(包括扫描件)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说明书(日语版・英语版)。
通过其他制度来日,且该制度已要求进行以结核检查为目的的胸部X光检查等健康诊断的人士,暂时不符合条件。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士:
特别是特定技能外国人暂时不符合条件这一点,对接收企业影响较大。特定技能制度的整体内容在“特定技能1号和2号的区别”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持有再入境许可(包括视同再入境许可)的人士不符合条件。这适用于已在日本有生活基础的人士从临时回国后返回的情况。
因不得已的特殊情况无法提交结核非发病证明书的人士,需提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理由书(日语版・英语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提交义务当然免除,而是提交说明情况的文件。

结核非发病证明书仅限于目标国内由日本国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指定体检医疗机构)签发。在附近医院拍摄的X光结果或一般的健康诊断书不能替代。
流程如下:
作为实务上的注意事项,厚生劳动省列举了以下几点:
截至2026年8月28日,厚生劳动省专题网站上公布的指定体检医疗机构共有32家:菲律宾6家(马尼拉・碧瑶・达沃・宿务)、尼泊尔9家(加德满都・博卡拉・达马克)、越南17家(河内・胡志明市・岘港)。据称,准备工作完成后将陆续增加。
此外,官方认可的证明书仅限于指定体检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明确规定伪造证明书等不正行为可能对COE或签证的申请产生重大影响。
结核病非发病证明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结核病体检实施日(胸部X光拍摄实施日)起180天。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页面仅显示此原则,但厚生劳动省的专题网站上注明,根据条件,有效期可能为90天,因此详情请咨询指定体检医疗机构。
这是招聘日程的关键点。由于证明书“从取得到使用”的天数有限,请按以下顺序倒推:
如果拍摄过早,可能会在COE签发或签证申请之前,有效期就已截止。反之,如果过晚,则无法完全应对一旦确诊发病所需的治疗时间。被诊断患有结核病的人员,需要在治疗完成后再次就诊,因此这种情况下,入职时间将大幅推迟。

容易被忽视的是,存在COE上记载“结核病非发病证明书未提交”的情况。指南将进行审查的场景整理为以下3种:
| 场景 | 进行审查的机构 |
|---|---|
| ① COE签发申请时 | 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机构 |
| ② COE上记载“结核病非发病证明书未提交”的人员申请签证时 | 驻外使领馆 |
| ③ 未取得COE而申请签证的人员,以及以COE签发对象外在留资格(部分特定活动等)为目的进行中长期在留的签证申请时 | 驻外使领馆 |
②是指COE已签发但证明书未提交,并被要求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申请阶段再次提交的情况。作为接收企业,在收到COE时不要放松警惕,应建立确认是否有相关记载的制度,以防止意外发生。
此外,在COE签发申请时提交的结核病非发病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包括扫描件)即可。无需将原件邮寄至日本。
整理一下从海外招聘时,公司内部需要确认的项目。
对于已在日本在留的人员,此制度与即将赴日探亲的家属有关。例如,如果您要以“家族滞在”身份邀请居住在目标国家的配偶或子女赴日,由于他们将作为中长期在留者入境,因此可能成为对象。
另一方面,指南规定的审查场景是COE签发申请时和签证申请时,已在日本的人员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或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不包含在此制度设定的审查场景中。
此外,厚生劳动省向在日本中长期在留的人员呼吁:来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或有相关停留史的人员,以及在入境前结核病筛查中被指出有发病风险的人员,如果出现持续两周以上的咳嗽、咳痰、低烧、身体倦怠等症状,请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在日本患上结核病,可在居住地的保健所办理部分医疗费用公费负担手续并获得服药支持。
结核病在《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者医疗法》第6条第3项第2号中被列为二类传染病。《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1号规定患有二类传染病是入境拒绝事由,因此患有结核病的外国人将不符合入境条件。
此外,出入国管理法施行细则第6条之2第5款但书规定,如果明显不符合入境条件,则可以不予签发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结核病非发病证明是根据该细则第6条之2第2款,作为“其他可供参考的资料”而被要求提交的。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解释称,对于患有结核病的人,其是否能够稳定、持续地进行符合在留资格的活动也可能产生疑问。请注意,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健康检查,而是被定位为与在留资格审查直接相关的资料。
Q1. 我是对象国籍,但已在日本工作。下次更新在留期间时需要证明书吗?
A. 指南规定的审查场景是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和签证申请时,不包括在日本国内的在留期间更新手续。如果您有疑虑,请在申请前咨询最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或专业人士。
Q2. 可以在日本国内的医院拍X光片并提交吗?
A. 不可以。结核病非发病证明仅限于由对象国境内日本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签发。
Q3. 计划雇用印度尼西亚国籍的人员。现在需要准备吗?
A. 视招聘时间而定,可能需要做好准备。印度尼西亚的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自2026年11月2日起开始受理体检,自2027年1月4日起提交的申请须提交结核非发病证明书(预定)。详情请见“印度尼西亚入境前结核病检查|2027年1月4日起强制实施”。
Q4. X光片是半年多前拍的。还能用吗?
A. 有效期原则上为拍摄之日起180天,如果超过则不能使用。此外,根据条件,有时效期可能为90天,请向您就诊的指定体检医疗机构确认。
Q5. 如果被诊断出患有结核病,就不能去日本了吗?
A. 并非如此。规定是治疗完成后,再次到指定体检医疗机构接受检查。虽然需要时间,但并非道路被堵死。
Q6. 证明书必须提交原件吗?
A.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提交的可以是复印件(包括扫描件)。但是,签证申请阶段的处理请遵循驻外使领馆的指示。
Q7. 我是对象国籍,但长期居住在其他国家。
A. 如果通过居住国的居留许可等证明当前居住地不在对象国,则不属于对象范围。厚生劳动省表示不问居住期限。请提交居留许可等的复印件和说明书。
入境前结核病筛查,在6个对象国中,目前强制实施的是菲律宾、尼泊尔、越南这3个国家(印度尼西亚预定自2027年1月4日起强制实施)。此外,即使是对象国籍,如果现居住地不在对象国、在特定技能或EPA护士・介护福祉士等其他制度中已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再入境许可,则不属于对象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两点:一是从有效期(原则上180天,根据条件可能为90天)倒推计算,二是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上可能记载“结核病非发病证明未提交”的情况。如果将这两点纳入招聘计划,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在出行前手忙脚乱的情况。
是否属于对象范围的判断,会根据国籍、在留资格种类、当前居住地和所利用制度的组合而有所不同。如果您在判断时有疑问,请在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之前咨询。
本事务所根据最新的制度动向,承接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双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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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自行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的各位。在提交之前,我们为您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告知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通过在线方式(Google Meet・约20分钟),也可通过LINE受理。
・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请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复印件。在留卡只需发送正面,请勿发送有个人编号(My Number)的一面。
・我们告知的内容是本事务所的意见,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果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判断为准。
・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8月的公开信息撰写。制度详情和实施时间今后可能会发生变更。实际申请时,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宫崎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