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国际婚姻的夫妻考虑离婚时,会产生许多与日本人之间离婚不同的疑问,例如“在日本的政府部门提交离婚登记(婚姻届)就结束了吗?”、“在对方国家是否也算离婚?”、“外国配偶是否能继续留在日本?”。在国际离婚中,以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离婚(准据法)、户籍登记、向出入国管理厅的申报和在留资格、姓氏、子女的亲权这五个论点会同时进行。而且,向出入国管理厅的申报期限是14天以内,恢复姓氏的申报期限是3个月以内,在留资格的办理期限是以6个月为大致标准,各项期限也各不相同。
本文将以《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民法》、《户籍法》、《出入国管理法》的条文以及法务省民事局、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南为基础,整理国际离婚的申报和期限,并按不同立场进行分类。
国际离婚首先要确认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准据法)。在日本,《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规定了这种选择方式。
离婚的准据法准用婚姻效力的规定(《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5条),按以下顺序确定(《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是在日本有常居所的日本人,则无论上述顺序如何,离婚都将依据日本法(《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但书)。对于在日本生活的日本人和外国人夫妻,多数情况下,根据此但书将适用日本法。
此外,对于双重国籍者,“本国法”是指如果其国籍中任何一个为日本国籍,则适用日本法(《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38条第1项但书)。
| 夫妻情况 | 离婚适用的法律(原则) | 依据 |
|---|---|---|
| 日本人(居住在日本)和外国人 | 日本法 | 《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但书 |
| 日本人(居住在海外)和外国人居住在同一国家 | 夫妻常居所地法 | 《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第25条 |
| 相同国籍的外国夫妻(居住在日本) | 夫妻本国法 | 《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第25条 |
| 国籍不同的外国夫妻均居住在日本 | 日本法(常居所地法) | 《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第25条 |
对于海外派驻人员或在日本和外国之间往返生活的人,适用的法律可能因常居所地而异。由于具体情况判断可能不同,建议在办理手续前进行确认,以便更好地规划。
如果适用日本法,夫妻可以协议离婚(《民法》第763条)。协议离婚通过按照《户籍法》的规定提交申报而生效(《民法》第764条・第739条)。
根据法务省的指南,离婚登记的概要如下:
外国人配偶需要提交的附件(证明国籍的材料及其译文等)因个人情况而异。原则上,外文材料需附日文译文,因此建议在申报前向市区町村的户籍窗口咨询,以免多次往返。
💡 注意:如有未成年子女,离婚登记(婚姻届)上必须注明亲权人。原则上,未注明亲权人的离婚登记(婚姻届)不予受理(民法第765条第1项、户籍法第76条)。详情将在第8章中解释。
日本市区町村受理协议离婚后,根据日本法律,离婚即告成立,日本人的户籍上会记载离婚事实。但是,对方国家是否承认此协议离婚的有效性,取决于该国法律。有些国家可能只承认通过法院程序进行的离婚,或者要求另外在本国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对方国家不承认离婚,可能会导致外国人配偶无法在本国再婚,或者身份登记仍保持婚姻状态等问题。关于在本国所需的手续,最可靠的方法是向对方国家驻日大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如果根据当地法律离婚,也需要向日本提交申报,以将离婚事实反映在日本户籍中。
居住在国外的日本人,如果按照该国方式制作了与申报事件相关的证书,必须在3个月以内向驻该国的日本大使、公使、领事提交该证书的副本(户籍法第41条)。在没有日本驻外使领馆的国家,则直接寄送至本籍地的市区町村长。
另一方面,如果是通过裁判离婚,则有在裁判确定后10日内申报的制度(户籍法第77条、第63条准用)。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离婚的成立方式,请向日本驻外使领馆或本籍地的市区町村确认。

离婚的外国人配偶首先应办理的入管手续是配偶相关申报。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南,要点总结如下。
| 项目 | 内容 |
|---|---|
| 对象者 | 与配偶离婚或死别的,持有家族滞在(仅限于可以进行作为配偶的日常活动者)、日本人配偶者等(仅限于具有日本人配偶身份者)、永住者配偶者等(仅限于具有永住者等配偶身份者)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在留者 |
| 期限 | 离婚之日起14日以内 |
| 申报者 | 中长期在留者本人 |
| 申报方法 | 电子申报系统(在线)、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窗口(出示在留卡)、邮寄(附上在留卡复印件) |
| 申报事项 |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籍・地区、居住地、在留卡号码、离婚日期 |
| 未申报的情况 | 可能被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或“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基于配偶身份)的在留人员,如果被发现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作为配偶身份的活动,则可能面临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但是,如果未进行该活动有正当理由,则不在此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表示,对于已提交离婚申请的情况,虽然不要求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办理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但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配偶活动,则可能面临取消,因此建议尽快办理变更为适当在留资格的手续。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当时的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公布了以下四种主要情况,这些情况被视为具有“正当理由”而不予取消在留资格:
是否取消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不限于这四种情况。
如果发现符合6个月规则的事实并打算取消在留资格,法务大臣必须考虑给予申请在留资格变更或永住许可的机会(入管法第22条之5)。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资料指出,即使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配偶活动,如果存在监护、抚养日本国籍亲生子女等情况,有时也可能被允许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
可以变更为何种在留资格,取决于在日本的在留经历、是否有日本亲生子女及其监护情况、工作内容、生计状况等,并非一概而论。如果离婚后仍希望在日本生活,重要的是在6个月期限到来之前,尽早考虑是否可以变更。
日本人与外国人结婚后,日本人的姓氏不会自动改变。如果在结婚之日起6个月内,只需提交申请即可变更为外国人配偶的姓氏(户籍法第107条第2项)。
如果通过此申请变更了姓氏的人离婚,则仅限在离婚之日起3个月内,无需获得家庭法院的许可,即可提交恢复原姓的申请(户籍法第107条第3项)。如果超过3个月,则需要以有不得已的事由为由,获得家庭法院的许可才能办理姓氏变更手续(同条第1项)。
| 情况 | 离婚后的姓氏 | 手续 |
|---|---|---|
| 婚姻期间未变更为外国人配偶的姓氏 | 保持原有姓氏 | 无需办理姓氏相关申请 |
| 已变更为外国人配偶的姓氏,希望恢复原姓 | 变更前的姓氏 | 离婚之日起3个月内只需提交申请(户籍法第107条第3项) |
| 超过3个月后希望恢复原姓 | 变更前的姓氏 | 因不得已的事由获得家庭法院许可后提交申请(户籍法第107条第1项) |
这与日本人之间离婚时使用的“离婚时称呼的姓氏申请”(户籍法第77条之2)机制不同。因为与外国人结婚时,日本人的姓氏不会因婚姻而自动改变。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子女的本国法与父或母的本国法相同,则适用子女的本国法;否则适用子女的常居所地法(通则法第32条)。国际婚姻的子女如果持有日本国籍,即使是双重国籍,其本国法也被视为日本法(通则法第38条第1项但书),且与日本籍父母的本国法相同,因此监护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根据日本民法来考虑。
2024年成立的《民法等部分修订法》(2024年第33号法律)已于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施行。根据该法,当父母协议离婚时,可通过协议将父母双方或一方定为亲权人(《民法》第819条第1款)。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将父母双方或一方定为亲权人(同条第2款)。
法务省的离婚登记范例中,也刊载了“双方均为子女亲权人”的填写范例。在国际离婚中,也存在离婚后一方父母返回本国的情况。亲权是归双方所有还是一方所有,以及子女将在哪个国家生活,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子女的生活,因此充分协商后做出决定非常重要。
💡 在留资格的关系:在日本监护・抚养拥有日本国籍的子女,如第6章所述,可能是外国籍父母考虑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时的考量因素之一。
Q1. 在日本提交离婚登记后,出入国管理厅会自动获知吗?
A. 不会。除了向市区町村提交离婚登记外,持有基于配偶身份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本人,必须在离婚之日起14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交配偶相关申报。
Q2. 提交离婚申报后,是否必须立即申请在留资格变更?
A.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表示,并非必须在申报的同时进行变更申请。但是,若无正当理由,在留期间超过6个月未从事配偶活动,则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因此建议尽快考虑变更为适当的在留资格。
Q3. 我正在进行离婚调解,但分居已近6个月。我的在留资格会被取消吗?
A.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已公布,离婚调解或离婚诉讼中的情况,是其不取消在留资格的主要例子之一。但判断将基于个别情况进行,因此准备好证明正在调解中的资料会更安心。
Q4. 我的在留资格是“定住者”,离婚后需要申报吗?
A.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问答,持有“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士,在离婚等情况下,无需申报配偶相关信息。
Q5. 我曾将姓氏改为外国配偶的姓氏,离婚已四个月。现在还能改回原来的姓氏吗?
A. 仅凭申报即可改回原姓氏的期限是自离婚之日起三个月内(户籍法第107条第3项)。超过三个月后,则需要以有不得已的事由为由,获得家庭法院的许可才能办理姓氏变更手续。
Q6. 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可以在日本协议离婚吗?
A. 这取决于离婚的准据法。如果夫妻双方是同一国籍,则适用本国法,问题在于该国法律是否承认协议离婚。如果国籍不同的夫妻双方都居住在日本,则适用日本法作为常居所地法(通则法第27条・第25条)。无论哪种情况,请向各国大使馆・领事馆确认在本国的处理方式。
国际离婚并非仅仅提交离婚登记(婚姻届)就结束了。准据法的确认、日本和对方国家对离婚的处理方式、14天内向入管申报、以6个月为大致期限的在留资格处理、姓氏和亲权,需要根据不同立场确认的事项有很多。
关于国际婚姻的手续,请同时参阅“国际婚姻的结婚登记(婚姻届)”、“国际婚姻的子女出生登记(出生届)”、“配偶签证(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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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2026年9月公开的信息撰写。离婚的准据法、离婚登记(婚姻届)的附件、对方国家对离婚的处理方式,因夫妻国籍・居住地・个别情况而异。在留资格的变更或取消的判断,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根据个别情况作出。关于亲权・抚养费・财产分割等离婚条件,以及家庭法院的调解・诉讼等咨询,请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实际办理申报・申请时,请查阅市区町村・日本驻外使领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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