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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离婚登记|准据法・向入管厅的14天申报・6个月规则

離して置いた2つの無地のカップと、その間の無地の書類とペンの俯瞰イメージ。国際離婚の届出手続を象徴。

当国际婚姻的夫妻考虑离婚时,会产生许多与日本人之间离婚不同的疑问,例如“在日本的政府部门提交离婚登记(婚姻届)就结束了吗?”、“在对方国家是否也算离婚?”、“外国配偶是否能继续留在日本?”。在国际离婚中,以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离婚(准据法)、户籍登记、向出入国管理厅的申报和在留资格、姓氏、子女的亲权这五个论点会同时进行。而且,向出入国管理厅的申报期限是14天以内,恢复姓氏的申报期限是3个月以内,在留资格的办理期限是以6个月为大致标准,各项期限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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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以《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民法》、《户籍法》、《出入国管理法》的条文以及法务省民事局、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南为基础,整理国际离婚的申报和期限,并按不同立场进行分类。


1. 结论:需提前掌握的5个要点

  • 如果夫妻一方是在日本有常居所(生活重心)的日本人,离婚将依据日本法(《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但书)。根据日本《民法》可以进行协议离婚(仅通过申报即可成立的离婚),并向市区町村提交离婚登记。
  • 日本的协议离婚在对方国家是否被视为有效,取决于该国法律。是否需要在本国办理离婚手续,最好向对方国家驻日大使馆或领事馆确认,以确保安全。
  • 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家族滞在”(均基于配偶身份)在留资格的外国人,需在离婚之日起14天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配偶相关信息(《出入国管理法》第19条之16第3号)。未申报者可能面临2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法第71条之5第3号)。
  • “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的持有人,如果无正当理由持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配偶者活动而滞留日本,将面临在留资格被取消的风险(《出入国管理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如果希望继续在日本居住,应尽早考虑变更在留资格。
  • 更改为外国配偶姓氏的日本人,在离婚之日起3个月以内,无需家庭法院许可即可申报恢复原姓氏(《户籍法》第107条第3项)。关于子女的亲权,自2026年4月1日起,协议离婚中也可以将父母双方定为亲权人(《民法》第819条第1项)。

2. 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离婚:准据法的确定方式

国际离婚首先要确认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准据法)。在日本,《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规定了这种选择方式。

离婚的准据法准用婚姻效力的规定(《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5条),按以下顺序确定(《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

  1. 如果夫妻的本国法相同,则适用该法。
  2. 如果没有相同的本国法,且夫妻的常居所地法相同,则适用该法。
  3. 如果以上两者皆无,则适用与夫妻关系最密切的地区的法律。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是在日本有常居所的日本人,则无论上述顺序如何,离婚都将依据日本法(《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但书)。对于在日本生活的日本人和外国人夫妻,多数情况下,根据此但书将适用日本法。

此外,对于双重国籍者,“本国法”是指如果其国籍中任何一个为日本国籍,则适用日本法(《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38条第1项但书)。

夫妻情况离婚适用的法律(原则)依据
日本人(居住在日本)和外国人日本法《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但书
日本人(居住在海外)和外国人居住在同一国家夫妻常居所地法《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第25条
相同国籍的外国夫妻(居住在日本)夫妻本国法《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第25条
国籍不同的外国夫妻均居住在日本日本法(常居所地法)《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7条・第25条
来源:《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第25条・第27条(e-Gov法令检索)。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对于海外派驻人员或在日本和外国之间往返生活的人,适用的法律可能因常居所地而异。由于具体情况判断可能不同,建议在办理手续前进行确认,以便更好地规划。


3. 在日本进行协议离婚的情况:离婚登记的办理方式

如果适用日本法,夫妻可以协议离婚(《民法》第763条)。协议离婚通过按照《户籍法》的规定提交申报而生效(《民法》第764条・第739条)。

根据法务省的指南,离婚登记的概要如下:

  • 申报地点:申报人的本籍地或所在地的市役所、区役所、町村役场
  • 提交时间:协议离婚随时可提交。裁判离婚(通过判决、调解、审判离婚)需在裁判确定之日起10日以内提交。
  • 遗嘱见证人:协议离婚时,离婚登记(婚姻届)书上需有两名成年遗嘱见证人签名(盖章任意)。
  • 本人确认:协议离婚时,需携带驾驶执照或护照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裁判离婚时无需)。
  • 费用:免费
  • 附件:可能需要,请提前向申报地的市区町村确认。

外国人配偶需要提交的附件(证明国籍的材料及其译文等)因个人情况而异。原则上,外文材料需附日文译文,因此建议在申报前向市区町村的户籍窗口咨询,以免多次往返。

💡 注意:如有未成年子女,离婚登记(婚姻届)上必须注明亲权人。原则上,未注明亲权人的离婚登记(婚姻届)不予受理(民法第765条第1项、户籍法第76条)。详情将在第8章中解释。

3-1. 离婚在对方国家是否有效

日本市区町村受理协议离婚后,根据日本法律,离婚即告成立,日本人的户籍上会记载离婚事实。但是,对方国家是否承认此协议离婚的有效性,取决于该国法律。有些国家可能只承认通过法院程序进行的离婚,或者要求另外在本国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对方国家不承认离婚,可能会导致外国人配偶无法在本国再婚,或者身份登记仍保持婚姻状态等问题。关于在本国所需的手续,最可靠的方法是向对方国家驻日大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4. 在国外离婚成立的情况(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

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如果根据当地法律离婚,也需要向日本提交申报,以将离婚事实反映在日本户籍中。

居住在国外的日本人,如果按照该国方式制作了与申报事件相关的证书,必须在3个月以内向驻该国的日本大使、公使、领事提交该证书的副本(户籍法第41条)。在没有日本驻外使领馆的国家,则直接寄送至本籍地的市区町村长。

另一方面,如果是通过裁判离婚,则有在裁判确定后10日内申报的制度(户籍法第77条、第63条准用)。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离婚的成立方式,请向日本驻外使领馆或本籍地的市区町村确认。


无地的文件上放置无地卡片和沙漏的俯瞰图。象征离婚后14天内向入管局提交配偶相关申报。

5. 【外国人配偶】向入管局提交“配偶相关申报”需在14日内

离婚的外国人配偶首先应办理的入管手续是配偶相关申报。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南,要点总结如下。

项目内容
对象者与配偶离婚或死别的,持有家族滞在(仅限于可以进行作为配偶的日常活动者)、日本人配偶者等(仅限于具有日本人配偶身份者)、永住者配偶者等(仅限于具有永住者等配偶身份者)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在留者
期限离婚之日起14日以内
申报者中长期在留者本人
申报方法电子申报系统(在线)、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窗口(出示在留卡)、邮寄(附上在留卡复印件)
申报事项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籍・地区、居住地、在留卡号码、离婚日期
未申报的情况可能被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金
来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配偶相关申报”、同“在留管理制度Q&A”Q92・Q97、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3号・第71条之5第3号。
  • 在线申报时,无需提交证明申报事项的资料。首次使用需进行用户注册。
  • 邮寄时,信封表面需用红笔注明“届出书在中”,并寄送至东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申报受理负责人。由于不会有受理通知,建议采用有投递记录的方式寄送,以确保安全。
  • 持有“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即使离婚也无需办理配偶相关申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Q&A)。
  • 即使向市区町村提交了离婚登记(婚姻届),入管局也不会自动收到通知。除了离婚登记(婚姻届)外,本人还需要向入管局申报。

6. 【外国人配偶】6个月规则:在留资格的取消与变更

6-1. 什么是“6个月规则”

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或“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基于配偶身份)的在留人员,如果被发现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作为配偶身份的活动,则可能面临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但是,如果未进行该活动有正当理由,则不在此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表示,对于已提交离婚申请的情况,虽然不要求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办理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但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配偶活动,则可能面临取消,因此建议尽快办理变更为适当在留资格的手续。

6-2. 不予取消的主要例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当时的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公布了以下四种主要情况,这些情况被视为具有“正当理由”而不予取消在留资格:

  1. 因配偶暴力(即DV)而需要暂时避难或保护的情况。
  2. 因抚养子女等不得已的情况与配偶分居生活,但生计一体的情况。
  3. 因本国亲属伤病等原因,通过再入境许可(包括视同再入境许可)长期出国的情况。
  4. 正在进行离婚调解或离婚诉讼的情况。

是否取消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不限于这四种情况。

6-3. 取消前会考虑“变更机会”

如果发现符合6个月规则的事实并打算取消在留资格,法务大臣必须考虑给予申请在留资格变更或永住许可的机会(入管法第22条之5)。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资料指出,即使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配偶活动,如果存在监护、抚养日本国籍亲生子女等情况,有时也可能被允许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

可以变更为何种在留资格,取决于在日本的在留经历、是否有日本亲生子女及其监护情况、工作内容、生计状况等,并非一概而论。如果离婚后仍希望在日本生活,重要的是在6个月期限到来之前,尽早考虑是否可以变更。


7. 【日本人配偶】恢复原姓的申请需在3个月内办理

日本人与外国人结婚后,日本人的姓氏不会自动改变。如果在结婚之日起6个月内,只需提交申请即可变更为外国人配偶的姓氏(户籍法第107条第2项)。

如果通过此申请变更了姓氏的人离婚,则仅限在离婚之日起3个月内,无需获得家庭法院的许可,即可提交恢复原姓的申请(户籍法第107条第3项)。如果超过3个月,则需要以有不得已的事由为由,获得家庭法院的许可才能办理姓氏变更手续(同条第1项)。

情况离婚后的姓氏手续
婚姻期间未变更为外国人配偶的姓氏保持原有姓氏无需办理姓氏相关申请
已变更为外国人配偶的姓氏,希望恢复原姓变更前的姓氏离婚之日起3个月内只需提交申请(户籍法第107条第3项)
超过3个月后希望恢复原姓变更前的姓氏因不得已的事由获得家庭法院许可后提交申请(户籍法第107条第1项)
来源:户籍法第107条第1项至第3项(e-Gov法令检索),法务省民事局“国际婚姻、海外出生等相关户籍Q&A”Q6。

这与日本人之间离婚时使用的“离婚时称呼的姓氏申请”(户籍法第77条之2)机制不同。因为与外国人结婚时,日本人的姓氏不会因婚姻而自动改变。


并排放置的两张空白文件之间放置一块空白木块的俯瞰图。象征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和抚养安排。

8. 子女监护权:2026年4月起可选择共同监护权

8-1. 监护权由哪个国家的法律决定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子女的本国法与父或母的本国法相同,则适用子女的本国法;否则适用子女的常居所地法(通则法第32条)。国际婚姻的子女如果持有日本国籍,即使是双重国籍,其本国法也被视为日本法(通则法第38条第1项但书),且与日本籍父母的本国法相同,因此监护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根据日本民法来考虑。

8-2. 协议离婚可选择父母双方为监护人

2024年成立的《民法等部分修订法》(2024年第33号法律)已于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施行。根据该法,当父母协议离婚时,可通过协议将父母双方或一方定为亲权人(《民法》第819条第1款)。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将父母双方或一方定为亲权人(同条第2款)。

  • 离婚登记中,需记载被定为亲权人的当事人姓名,以及该亲权人行使亲权子女的姓名(《户籍法》第76条)。
  • 若有未成年子女,若未确定亲权人,或未提出要求指定亲权人的家事审判・家事调解申请,则离婚登记将不予受理(《民法》第765条第1款)。
  • 协议离婚时,应通过协议确定子女的监护人、亲子交流、以及子女监护所需费用(抚养费)的分担等事项,并且必须将子女的利益置于最优先考虑(《民法》第766条第1款)。

法务省的离婚登记范例中,也刊载了“双方均为子女亲权人”的填写范例。在国际离婚中,也存在离婚后一方父母返回本国的情况。亲权是归双方所有还是一方所有,以及子女将在哪个国家生活,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子女的生活,因此充分协商后做出决定非常重要。

💡 在留资格的关系:在日本监护・抚养拥有日本国籍的子女,如第6章所述,可能是外国籍父母考虑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时的考量因素之一。


9. 按身份划分:当前应确认的事项

9-1. 外国籍配偶

  • 自离婚之日起14日内,是否已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交配偶相关申报(在线・窗口・邮寄)
  • 若离婚后仍计划继续在日本居住,是否已开始考虑变更为哪种在留资格(不等待6个月)
  • 在留卡的在留期间截止日期是何时
  • 是否已向本国大使馆・领事馆确认本国是否也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 若姓名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办理护照变更以及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申报(14日内)

9-2. 日本籍配偶

  • 离婚登记中是否已载明亲权人,以及子女监护、抚养费、亲子交流等约定
  • 若曾变更为外国籍配偶的姓氏,是否在3个月内办理恢复原姓氏的申报
  • 若在海外离婚,是否在3个月内向日本驻外使领馆或本籍地提交了证书副本

9-3. 企业人事负责人

  • 配偶相关申报是外国人本人应履行的义务。公司不具备代本人申报的机制。
  • 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人员就业不受限制,但若离婚后变更为就劳资格等其他在留资格,可从事的业务可能会受限于在留资格的范围。请通过变更后的在留卡确认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
  • 离婚属于个人私事。不应探究其具体情况,而应在在留卡更新・变更时进行确认等,建议采取尊重本人隐私的操作方式。

10. 常见问题(FAQ)

Q1. 在日本提交离婚登记后,出入国管理厅会自动获知吗?

A. 不会。除了向市区町村提交离婚登记外,持有基于配偶身份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本人,必须在离婚之日起14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交配偶相关申报。

Q2. 提交离婚申报后,是否必须立即申请在留资格变更?

A.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表示,并非必须在申报的同时进行变更申请。但是,若无正当理由,在留期间超过6个月未从事配偶活动,则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因此建议尽快考虑变更为适当的在留资格。

Q3. 我正在进行离婚调解,但分居已近6个月。我的在留资格会被取消吗?

A.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已公布,离婚调解或离婚诉讼中的情况,是其不取消在留资格的主要例子之一。但判断将基于个别情况进行,因此准备好证明正在调解中的资料会更安心。

Q4. 我的在留资格是“定住者”,离婚后需要申报吗?

A.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问答,持有“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士,在离婚等情况下,无需申报配偶相关信息。

Q5. 我曾将姓氏改为外国配偶的姓氏,离婚已四个月。现在还能改回原来的姓氏吗?

A. 仅凭申报即可改回原姓氏的期限是自离婚之日起三个月内(户籍法第107条第3项)。超过三个月后,则需要以有不得已的事由为由,获得家庭法院的许可才能办理姓氏变更手续。

Q6. 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可以在日本协议离婚吗?

A. 这取决于离婚的准据法。如果夫妻双方是同一国籍,则适用本国法,问题在于该国法律是否承认协议离婚。如果国籍不同的夫妻双方都居住在日本,则适用日本法作为常居所地法(通则法第27条・第25条)。无论哪种情况,请向各国大使馆・领事馆确认在本国的处理方式。


11. 总结

国际离婚并非仅仅提交离婚登记(婚姻届)就结束了。准据法的确认、日本和对方国家对离婚的处理方式、14天内向入管申报、以6个月为大致期限的在留资格处理、姓氏和亲权,需要根据不同立场确认的事项有很多。

  1. 与居住在日本的日本人离婚,可以根据日本法进行协议离婚(通则法第27条但书)。
  2. 在对方国家是否有效取决于对方国家的法律。请向大使馆・领事馆确认。
  3. 持有基于配偶身份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需在离婚后14天内向入管申报。
  4. 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不处理,将面临取消在留资格的风险。请尽早考虑变更在留资格。
  5. 曾将姓氏改为外国配偶姓氏的日本人,在3个月内仅凭申报即可改回原姓氏。自2026年4月起,协议离婚也可以将父母双方设为亲权人。

关于国际婚姻的手续,请同时参阅“国际婚姻的结婚登记(婚姻届)”、“国际婚姻的子女出生登记(出生届)”、“配偶签证(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基本知识”。

💴 费用估算:离婚后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协助费用已刊登在“费用表”中(首次在线咨询60分钟内免费)。配偶签证本身的条件和所需文件已在“宫崎的配偶签证(日本人配偶者等)”页面中整理。


本事务所作为宫崎县宫崎市的行政书士法人,协助办理国际婚姻・国际离婚相关的在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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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请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复印件。在留卡只需发送正面,请勿发送有个人编号(My Number)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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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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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2026年9月公开的信息撰写。离婚的准据法、离婚登记(婚姻届)的附件、对方国家对离婚的处理方式,因夫妻国籍・居住地・个别情况而异。在留资格的变更或取消的判断,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根据个别情况作出。关于亲权・抚养费・财产分割等离婚条件,以及家庭法院的调解・诉讼等咨询,请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实际办理申报・申请时,请查阅市区町村・日本驻外使领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みやざき国際法務事務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

出处(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关于法律适用通则法》(第25条・第27条・第32条・第38条) https://laws.e-gov.go.jp/law/418AC0000000078
  • e-Gov法令检索《民法》(第739条・第763条〜第766条・第819条) https://laws.e-gov.go.jp/law/129AC0000000089
  • e-Gov法令检索《户籍法》(第41条・第63条・第76条・第77条・第77条之2・第107条) https://laws.e-gov.go.jp/law/322AC0000000224
  •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19条之16・第22条之4・第22条之5・第71条之5) https://laws.e-gov.go.jp/law/326CO0000000319
  • 法务省“离婚登记”(行政手续指南) https://www.moj.go.jp/ONLINE/FAMILYREGISTER/5-3.html
  • 法务省民事局“国际婚姻、海外出生等相关户籍Q&A”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15.html
  • 法务省民事局“关于《民法等部分修订法》(父母离婚后等子女抚养制度的修订)〔2026年4月1日施行〕”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7_00357.html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配偶相关申报”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nyuukokukanri10_00016.html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管理制度Q&A(Q80〜Q149)” https://www.moj.go.jp/isa/publications/faq/newimmiact_4_q-and-a_page3.html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不取消在留资格的具体案例,例如有正当理由不从事配偶身份活动等”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newimmiact_1_info_120703_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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