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夫妇想收养居住在海外的亲属子女”、“想收养与日本人结婚的配偶的子女(继子女)”、“收养后能否在日本一起生活”——在国际收养咨询中,人们往往容易忽视收养本身的手续和子女在日本居住所需的在留资格是遵循不同规则的。
结论是,即使收养关系成立,也并非仅凭此就能获得在留资格或日本国籍。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针对以收养为由的在留资格,主要列出了两种:特别收养(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和未满6岁的被收养人(在留资格“定住者”)。本文将以《法适用通则法》、《民法》、《户籍法》、《国籍法》的条文以及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南为基础,梳理国际收养手续和在留资格。
当不同国籍的人之间办理收养时,首先会遇到“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判断收养要件(准据法)”的问题。《法适用通则法》(以下简称《通则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应依据收养时拟成为养父母者的本国法。
例如,日本夫妇收养外国籍子女时,原则上依据日本《民法》判断要件。但是,根据同一条文的后半部分,如果被收养人本国法将本人或第三方(如生父母)的承诺、同意、公共机构的许可等作为收养要件,则也必须满足这些要件。由于子女所属国家的法律对同意或许可的要求因国家而异,因此需要向对方国家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等机构确认。
收养的方式(通过何种手续成立)除了依据成立的准据法外,符合办理收养地法律的方式也被认为是有效的(《通则法》第34条)。
养父母是日本人且适用日本法律时,普通收养的主要要件如下:
| 要件 | 内容 | 依据 |
|---|---|---|
| 养父母年龄 | 达到20周岁 | 《民法》第792条 |
| 禁止收养年长者 | 尊亲属(父母、叔伯、姑姨等)或年长者不能被收养 | 《民法》第793条 |
| 有配偶者 | 收养未成年人时需与配偶共同收养(收养配偶的婚生子女等情况除外) | 《民法》第795条 |
| 配偶的同意 | 有配偶者办理收养时需配偶同意(共同收养等情况除外) | 《民法》第796条 |
| 15岁以下子女 | 法定代理人代子女承诺收养 | 《民法》第797条第1款 |
| 未成年子女 | 需要家庭法院许可(收养本人或配偶的直系卑亲属则无需) | 《民法》第798条 |
根据《民法》第798条,收养未成年人需要家庭法院的许可。但是,收养本人或配偶的直系卑亲属(子女或孙子女)时,则无需许可。收养居住在海外的亲属子女(如侄子、侄女等)不属于直系卑亲属,因此原则上需要许可。
当被收养人是15岁以下子女时,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拥有亲权的生父母等)代子女承诺收养(《民法》第797条第1款)。对于外国籍子女,谁是法定代理人会因子女的具体情况而异,因此需要一并确认。

特别收养是与生父母血亲(亲生父母等)的亲属关系终止的收养(民法第817条之2第1项・第817条之9)。它不像普通收养那样仅凭申报即可成立,而是由收养人提出请求,经家庭法院审判后成立。
据法务省称,被收养子女的年龄上限在令和元年民法修订(令和2年4月1日施行)中从原则上未满6岁提高到原则上未满15岁。
审判确定后,提出请求的人应在确定之日起10日内,附上审判副本进行申报(户籍法第68条之2准用第63条第1项)。特别收养原则上不能解除收养关系(民法第817条之10)。
普通收养关系通过申报成立(民法第799条准用第739条・户籍法第66条)。根据法务省民事局的户籍Q&A,日本人与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在日本办理收养时,也需要申报被受理,受理后日本人会在户籍中记载,外国人之间则申报书保存50年。
被收养人自收养之日起取得收养人的婚生子女身份(民法第809条),原则上冠以收养人的姓氏(民法第810条)。

即使收养关系成立,如果子女是外国籍并希望在日本居住,则需要在留资格。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针对以收养为由的在留资格,提供了以下两种:
| 收养类型・子女年龄 | 在留资格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 |
|---|---|---|
| 日本人的特别收养 | 日本人配偶者等 | “日本人的配偶或特别收养人或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者” |
| 未满6岁的被收养人(受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特别永住者抚养生活) | 定住者 | 基于定住者告示(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的类型之一 |
|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普通收养 | 未作为以收养为由的类型进行说明 | 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收养前需确认 |
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在入管法附表中规定为“日本人的配偶或特别收养人或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者”。作为特别收养人申请时,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列出了以下任一文件作为提交材料:
在留资格“定住者”的说明中列出了受“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特别永住者”中任一者抚养生活的未满6岁的被收养人的情况。日本人抚养时提交的文件包括日本人的户籍誊本(若无收养事实记载,则需附上收养申报受理证明书)、居民票、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在职证明书等职业・收入证明、身元保证书、申请人本国机构签发的出生证明书等。
💡 要点:普通收养的情况下,在留资格的类型被规定为“未满6岁的养子女”。如果子女在6岁以上才考虑收养,那么在收养前确认在留资格的预期非常重要。
《国籍法》规定了通过出生(第2条)或认知(第3条)取得日本国籍,但没有规定通过收养取得日本国籍。养子女若要获得日本国籍,需要归化。
但是,《国籍法》第8条第2款规定,对于日本国民的养子女,且持续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并且在收养时根据本国法属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即使不满足部分归化条件,也可以批准归化。放宽的条件有以下3项:
品行善良等其他条件不予放宽。归化的批准由法务大臣决定,即使满足条件也可能不予批准。
与外国人结婚的日本人收养其外国配偶的子女(继子女)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以下几点与一般收养不同:
不能。收养和在留资格是不同的手续。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将以收养为由的在留资格规定为特别收养(日本人配偶者等)和未满6岁的养子女(定住者)。建议在收养前确认在留资格的预期。
如果养父母是日本人,且侄子是未成年人,原则上需要家庭法院的许可(民法第798条),因为侄子不属于自己的直系卑亲属。同时,还需要满足侄子本国法律所要求的同意或许可(通则法第31条第1款后段)。
原则上,在提出审判请求时必须未满15岁。如果从15岁之前就由养父母监护,且因不得已的事由导致请求延迟,则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在收养成立前已满18岁,则不能被收养(民法第817条之5)。
仅凭收养并不能取得日本国籍。如果是日本人的养子女,且在日本持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在收养时根据本国法属于未成年人,则归化的部分条件会放宽(国籍法第8条第2款)。
根据法务省的户籍Q&A,即使是外国人之间在日本办理收养,也需要受理登记,且登记文件将保存50年。关于外国人的登记,应在登记人所在地的市区町村办理(户籍法第25条第2款)。
有。自审判确定之日起10日内,应附上审判的誊本进行登记(户籍法第68条之2准用第63条第1款)。
在国际收养中,收养的成立(准据法和家庭法院)、户籍登记、在留资格、国籍这四项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
关于国际婚姻的手续,请同时参阅“国际婚姻的结婚登记(婚姻届)”、“国际婚姻的子女出生登记(出生届)”以及“国际离婚的登记(离婚届)”。
本事务所作为宫崎县宫崎市的行政书士法人,协助办理国际婚姻・国际收养相关的在留手续。
欢迎随时利用免费咨询服务。
📩 点击此处联系我们
📞 电话预约咨询:0985-68-0851
提交之前,请先让我们看一下。
致自行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的各位。在提交之前,我们为您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告知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通过在线方式(Google Meet・约20分钟),也可通过LINE受理。
・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在线方式(Google Meet)每件申请限1次。通过LINE回复的,同一件申请在提交之前均可受理。
・LINE回复的参考时间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以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繁忙时回复可能会延迟)。
・请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复印件。在留卡只需发送正面,请勿发送有个人编号(My Number)的一面。
・我们告知的内容是本事务所的意见,并不保证获得许可,结果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判断为准。
・我们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所不代为制作或改写申请书,也不代拟文案,亦不告知获得许可的可能性(能否通过)(如委托本所办理,我们将为您介绍自行准备方案・精简版方案・标准版方案)。
・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2026年9月的公开信息撰写。收养的准据法、子女本国要求的同意・许可、登记的附件材料因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具体情况而异。在留资格的许可与否以及归化的批准,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法务大臣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于家庭法院的许可・审判手续的咨询,请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实际办理登记・申请时,请查阅市区町村・日本驻外使领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法务局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みやざき国際法務事務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