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与外国人结婚时,很多人在迈出第一步时会感到困惑,不知道是只需在日本政府机关提交结婚申请书即可,还是对方国家也需要办理手续,或者对方国家的证件应该在哪里获取。国际婚姻的申报与日本人之间的结婚申请不同,因为它涉及日本法律和对方国家法律双方。本文将以法务省民事局的户籍Q&A为基础,整理在日本申报的“日本方式”与在外国先行成立的“外国方式”之间的区别,外国人所需提交的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及其替代文件,以及婚姻成立后的户籍、在留资格和在留卡办理手续。
国际婚姻与日本人之间的婚姻不同的原因在于,适用的法律并非单一。日本的《关于法律适用通则法》(以下简称《通则法》)第24条规定如下:
| 项目 | 《通则法》第24条规定 | 实际操作意义 |
|---|---|---|
| 婚姻的成立(要件) | 各当事人适用其本国法 | 日本人根据日本民法(18岁以上、非重婚等),外国人根据本国法律进行判断 |
| 婚姻方式 |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 如果在日本结婚,则需遵循日本的申报方式(结婚申请书) |
| 方式例外 | 符合当事人一方本国法的形式也有效。但若在日本举行且当事人一方为日本人时除外 | 日本人与外国人在日本结婚时,不能使用外国人一方的本国方式,需提交日本的结婚申请书 |
也就是说,“能否结婚”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判断,“如何申报”根据结婚地点的法律判断,这是基本结构。市区町村窗口要求外国人一方提供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正是为了审查这一“本国法上的要件”。
此外,日本人一方的要件根据日本民法判断。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均为18岁(民法第731条),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同第732条)。结婚申请书需有两名以上成年见证人的签名(同第739条)。
日本人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之间在日本结婚时,需向市区町村的户籍申报窗口提交结婚申请书。当双方当事人被认定具备婚姻要件且申请被受理后,有效婚姻即告成立。
| 当事人 | 提交文件 | 要点 |
|---|---|---|
| 日本人 | 户籍誊本(根据2024年3月1日的户籍法修订,在非本籍地窗口原则上无需附带) | 窗口将通过户籍确认日本民法上的要件(年龄、单身等) |
| 外国人 | 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日语译文 | 用于确认本国法律上的要件(年龄、单身等) |
| 共通 | 结婚申请书(两名以上成年见证人签名)、身份证明文件 | 记载夫妻双方使用的姓氏等(户籍法第74条) |
外文文件均需附带日语译文,并注明翻译者姓名。法务省指导称“翻译者本人也可”。虽然并非必须委托专业翻译公司,但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等记载需准确翻译。
申报地点为申报事件当事人的本籍地或申报人的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户籍法第25条)。如果您居住在宫崎市,可向宫崎市的户籍窗口申报;如果本籍地在县外,也可邮寄至该地。
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是由拟结婚外国人的本国大使、公使、领事等有权者签发的文件,证明该外国人根据本国法律具备该婚姻所需的要件(如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单身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可在驻日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签发。
然而,有些国家没有签发此证明的制度。法务省的户籍Q&A将这种情况下的替代方案整理如下:
| 阶段 | 替代文件 | 备注 |
|---|---|---|
| ① 宣誓书 | 外国人在驻日其本国领事面前宣誓“已达到本国法定的结婚年龄”、“与日本人结婚无法律障碍”,并由领事签署的宣誓书(附日语翻译) | 有时可被认可为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的替代文件 |
| ② 本国法律副本等 | 若无法提供宣誓书:(1) 本国法律副本(需注明出处并附日语翻译),(2) 本国官方机构签发的护照、国籍证明书等身份证明、身份登记簿副本、出生证明书等(均附日语翻译) | 从法律条文和本人身份事项两方面证明符合本国法律要求 |

具体接受哪种文件取决于对方的国籍,窗口审查可能需要时间。最稳妥的做法是在提交申请前向市区町村的户籍窗口或法务局的户籍咨询窗口进行确认。
在国外举行婚礼时,有时婚姻在该国法律上有效成立,但有时仅凭婚礼无法在法律上成立婚姻。法务省将“在日本或夏威夷的教堂举行婚礼”列为后者的例子。如果婚姻未成立,则需要重新向日本的市区町村提交结婚申请(日本方式)。
若婚姻已在外国法律上有效成立,且该国已签发婚姻相关证书的副本,则需在日本人的户籍中记载婚姻事实。因此,需在婚姻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将证书副本(附日语翻译)提交给驻该国的日本在外公馆,或提交/邮寄至本籍地的市区町村(户籍法第41条)。
💡 如果是日本人之间,可以在国外的日本在外公馆提交结婚申请。但是,如果是日本人与外国人的婚姻,则不能在日本的在外公馆提交结婚申请。 在国外先结婚时,流程是先以该国方式成立婚姻,然后提交证书副本。
以外国方式结婚时,有时日本人一方会被对方国家的机构要求提交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单身证明)。根据法务省的指南,获取地点有以下3处:
| 获取地点 | 所需材料 | 签发语言 | 提交给外国机构时的认证 |
|---|---|---|---|
| (1) 日本的在外公馆(大使馆・领事馆) | 本人的户籍誊本或抄本(签发后3个月以内)、护照等本人身份证明公文 | 外文 | (无记载) |
| (2) 本籍地的市区町村 | 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驾驶执照) | 日文 | 有时会被要求提供外务省证明科的认证、提交目的国驻日大使・领事的认证 |
| (3) 您附近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 | 本人的户籍誊本或抄本、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 日文 | 同上 |
是否需要认证取决于提交目的国。外务省的认证(公印确认・海牙认证)机制,已在本事务所的“海牙认证与公印确认的区别|2026年版”中进行了解释。
日本人与外国人结婚后,不会为外国人设立户籍。取而代之的是,在作为配偶的日本人的户籍中,会记载外国人配偶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以及婚姻事实。如果日本人不是户籍的户主,则会编制以该日本人为户主的新户籍。
即使与外国人结婚,日本人的姓氏也不会自动改变。如果希望使用外国人配偶的姓氏,情况如下:
此外,如果外国人在日本办理婚姻登记,登记文件将保存50年。需要婚姻证明时,可在办理登记的市区町村申请受理证明等。另外,如果外国人在其驻日大使馆或领事馆按照本国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则无需向日本的户籍登记窗口办理登记。
| 项目 | 日本方式婚姻 | 外国方式婚姻 |
|---|---|---|
| 成立情形 | 向日本市区町村提交婚姻登记申请并被受理时 | 依照外国法律在该国有效成立时 |
| 外国人一方的主要文件 | 婚姻要件具备证明(或替代文件)+日语译文 | 依照该国手续办理 |
| 日本人一方的主要文件 | 身份证明文件(原则上无需附上户籍誊本) | 对方国家有时会要求提供日本人的婚姻要件具备证明 |
| 在日本户籍中的体现 | 受理后立即记载(日本人) | 在3个月内向在外公馆或本籍地提交证书副本进行记载 |
| 向在外公馆提交婚姻登记申请 | — | 日本人与外国人之间无法办理(日本人之间可以) |
| 准据法(通则法第24条) | 成立依各本国法,方式依日本法 | 成立依各本国法,方式依举行地法 |
即使婚姻登记被受理,外国配偶的在留资格也不会自动变为“日本人配偶者等”。若要从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特定技能等在留资格变更为“日本人配偶者等”,需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机构办理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入管法第20条)。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指导的主要提交文件中,与婚姻登记直接相关的有以下两点:
也就是说,不仅是日本的婚姻登记,在对方国家登记婚姻并取得结婚证明书也包含在在留资格变更的准备工作中。“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期间为5年、3年、1年、6个月。所需文件的全貌和审查要点请参阅“配偶签证(日本人配偶者等)所需文件”。
因婚姻导致姓名发生变更的中长期在留者,需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4日内,办理居住地以外的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0)。无需手续费。
外国配偶的姓氏在本国法上如何变更因国家而异。如果姓氏不变,则无需办理此申报;但如果姓氏变更,掌握护照变更→在留卡申报的顺序可以避免返工。

根据法务省的说明,该文件应由本国的“大使、公使或领事等具有权限的人员”签发。大多数人会在驻日使领馆办理,但有些国家可能由本国机构签发,或者根本没有签发制度。如果没有签发制度,则提交§3-2的替代文件。
法务省表示“翻译者可以是本人”。但是,所有外文文件都必须附上译文,并注明翻译者姓名。
如果已根据外国法律有效成立婚姻,则无需再次提交结婚申请,而应在婚姻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将婚姻相关证书的副本(附日语译文)提交给在外公馆或本籍地的市町村。如果仅举行了仪式但未在法律上成立婚姻,则需在日本的市町村提交结婚申请。
不能。需要另行提交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申请时需要提交记载有婚姻事实的户籍誊本(如尚未记载,则需提交受理证明书)以及对方国家的结婚证明书。
如果在婚姻之日起6个月内,无需家庭法院许可,只需向户籍申报窗口提交申请即可变更。超过6个月则需要家庭法院的许可。
外国人没有户籍,但申报书会保存50年,可以在提交申报的市町村申请受理证明书等文件。此外,如果已在日本的本国使领馆按照本国方式提交申报,则无需向日本的户籍窗口提交申报。
在国际婚姻申报中容易遇到的困难是,比起对制度的理解,更在于文件的获取地点和截止日期。
婚姻申报的窗口是市町村和法务局,在留资格的窗口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两者是分开的。将这两个流程连接起来并做好安排,是避免返工的最佳途径。
本事务所,在了解最新制度动向的基础上,接受外国人本人和接收企业双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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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自行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的各位。在提交之前,我们为您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告知缺少的材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通过在线方式(Google Meet・约20分钟),也可通过LINE受理。
・对象: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永住申请仅限居住在宫崎县内的人士)。归化不在对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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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并非本人(包括家属)的申请,我们将拒绝进行检查。
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9月的公开信息撰写。制度详情和实施方式今后可能会发生变更。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的签发方法和所需材料因对方国家和在外公馆而异,因此在实际申报时,请查阅市区町村的户籍窗口、法务局、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信息,或咨询本事务所。
本文作者: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中山 谕
行政书士法人みやざき国际法务事务所 代表
所在地:宫崎县宫崎市